企业与法 | 临时工受伤索赔,未签合同的建筑劳务公司能否“脱身”?

番禺融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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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筑行业用工领域,未签合同引发的劳动纠纷频发,广州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遭遇便是典型案例。律师提醒,此类纠纷在建筑行业用工领域屡见不鲜,而该案件所暴露出的潜在风险,为众多企业敲响了警钟。

【案件回放】

该劳务公司曾作为中铁某局的承包方,于2024年1月顺利完成前期承包工程后撤离现场。此后,中铁某局私下联系劳务公司工作人员黄某,委托其召集临时工承接混凝土作业、隧道内止水堵漏等多项杂活。黄某随即联系小包工头许某,由许某招募包括孙某在内的六七名临时工前往工地开展工作。

2024年3月25日,意外突然发生。孙某在长隆至番禺下行地铁隧道进行隧道上盖板防水补漏作业时,不慎从2米高的脚手架坠落,头部严重受伤。紧急送医后,孙某在番禺区中心医院接受治疗,并于4月8日出院。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孙某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劳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律师说法】

对此,广东港宏(番禺)律师事务所郑任森律师分析指出,劳务公司在本案中面临着极高的被确认劳动关系的风险。从法律层面来看,劳动关系的认定并非单纯取决于书面合同,更多依据实际用工的实质特征。若孙某所从事的防水补漏工作与劳务公司此前承包业务存在紧密关联,属于工程后续必要维护,即便劳务公司未直接安排工作,劳动仲裁机构或法院仍极有可能判定其劳动属于公司业务组成部分。一旦满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主体适格、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管理且从事有报酬劳动、劳动者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等条件,劳动关系将被认定成立,劳务公司或将面临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及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等法律后果。

此外,案件中沟通环节的模糊表述和不规范的费用支付方式,也成为潜在争议点。黄某与孙某等人沟通时提及的“公司会处理大家的事情”等言辞,以及报酬支付过程中未明确性质等情况,都可能在仲裁或诉讼中被作为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增加企业维权难度。加之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需承担较重的举证责任,而劳务公司因未签订书面合同、缺乏关键证据,一旦证据不足,将面临不利法律后果。

郑任森律师提醒,未签合同用工虽看似节省成本和手续,但实则暗藏巨大法律风险。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务必规范用工流程,即便临时用工也应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并妥善管理沟通记录和费用支付凭证等关键证据,以此防范劳动争议风险,保障企业稳定经营。

文:番禺融媒记者潘晓均 袁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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