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维辰
备受关注的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5月14日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
这不是一起简单的个案,而是折射传统观念与现代法治冲突的一面镜子。鲜有案件能引起长达数年的社会舆论:男方席某某与被害人订婚后,于2023年5月2日不顾被害人反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一审被判有期徒刑3年,2025年4月16日,二审维持原判。也鲜少有案件在二审落锤、审判长解疑释法后,还能引发巨大争议,甚至是撕裂、对立。
不妨将质疑者分为两类:有的人认为证据链不完整,担心婚恋中的诬告风险;有的人认为,“订婚即默示性同意”“给了彩礼就有资格发生关系”,双方订了婚、女方收了钱的情况下,男方都不能行使“权利”,男方权利如何保障?钱不是“白花”了吗?
关于证据问题,首先要强调的是,因涉及被害人隐私,案件并未公开审理,公众无法看到完整的司法材料,也就不能断言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有刑事诉讼法学者指出,从目前媒体披露以及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二审审判长答记者问信息来看,到底是强奸既遂还是未遂,似乎没有解释清楚。但即便是强奸未遂,在刑法上同样构成犯罪,这一点无可辩驳。
更该警惕的是观念问题。如果承认人拥有对自身包括性在内的身体具有支配权,就该认识到“订婚即默示性同意”是对性自主权的侵犯。“给了彩礼就有资格发生关系”背后是买卖逻辑,本质上是将人作为交易对象,同样与现代法治观念相背离。无论一些人如何臆想,个别地方传统风俗如何,都不是践踏他人权利的理由。不当的婚恋观要改,落后腐朽的风俗要抵制,这既是尊重他人,也是保护自己。
越有争议的案件,越要进行价值指引。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周加海在《建好用好人民法院案例库 为法官办案提供智力支持和规则参考》文章中就表示,案例库建设过程中,“没有为了追求稳妥而刻意选编那些没有争议、四平八稳的案例,注重围绕疑难、复杂、争议问题选编案例,强调入库案例不仅要满足‘没有错’这个底线要求,还要切实达到‘有价值’的入库标准。”
“订婚强奸案”入库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案例文本标题为《席某某强奸案——订婚不影响强奸罪的认定》,裁判要旨相当明确。按照《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程》,“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应当检索人民法院案例库,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并参考入库类似案例作出裁判。”这意味着,法院在遇到类似案例时,将参照“订婚强奸案”判决,有助于扭转错误认知,深化性自主权保护,引导健康婚恋观念形成。这也警示公众,订婚、彩礼绝非侵犯性自主权的挡箭牌,通过“活的法律”,不断学习法律、运用法律,增强法律意识、明悉行为边界,才能更好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同时强化自我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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