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宣传周特辑】家长必知的10个法律盲区

遂溪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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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不仅是家事,更是国法!实践中发现,未成年人犯罪与家庭监护失职息息相关。这些法律盲区,可能让您的爱变成伤害!检察官用真实案例+法律解读,教您“避雷”,育儿路上少踩坑!

盲区1:认为法治教育是学校的事 

【案例】李某(17岁)因单亲家庭监护缺失,长期混迹社会,受社会青年教唆实施抢劫,最终被判刑。

【法律依据】《家庭教育促进法》第20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

【检察官提示】父母负责实施家庭教育,离异也需共同承担监护责任,家长日常言行是孩子的“法律启蒙课”,要多关注孩子行为,避免小错变成大罪。

盲区2:忽视家庭暴力后果 

【案例】山西运城一10岁男童被生母继父以“管教”为名长期虐待致死,一审法院判处继父死刑、生母无期徒刑。

【法律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第12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以文明的方式进行家庭教育,依法履行监护和教育职责,不得实施家庭暴力。

【检察官提示】打骂教育=违法行为!

【实操建议】 学习“非暴力沟通四步法”:观察→感受→需求→请求如遭遇家庭暴力,请拨打12338妇女维权热线求助,并向公安机关报警。

盲区3:性教育缺失-让孩子成为“待宰羔羊” 

【案例】广东一女童是散居孤儿,长期遭亲属强奸、猥亵,女童不知如何求助,最终怀孕22周才被学校老师强制报告至公安机关。

【法律依据】《家庭教育促进法》第16条第5项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以下列内容为指引,开展家庭教育:关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导其珍爱生命,对其进行交通出行、健康上网和防欺凌、防溺水、防诈骗、防拐卖、防性侵等方面的安全知识教育,帮助其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增强其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检察官提示】沉默是性侵的帮凶!男孩的家长也要开展性教育,有效预防孩子被侵害,也避免孩子侵害别人。

【实操建议】 教孩子牢记“三不原则”:不让碰、不独处、不隐瞒

盲区4:放任孩子沉迷网络 

【案例】17岁中学生半年内打赏主播超45万元,法院认定平台、家长各自担责,判决平台返还24万元。

【法律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71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提高网络素养,规范自身使用网络的行为,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行为的引导和监督。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通过在智能终端产品上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选择适合未成年人的服务模式和管理功能等方式,避免未成年人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合理安排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时间,有效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检察官提示】放任孩子沉迷网络须担责!

【实操建议】 家长可以与孩子签订《家庭网络使用公约》,每日约定上网时长,定时收回电子设备。注意通过技术手段限制孩子大额消费,关注异常转账记录,及时追回钱款。

盲区5:纵容学生欺凌 

【案例】江苏某中学六名学生因在微信群辱骂同学,法院判决赔偿精神损失费6000元,赔偿责任应由其法定代理人承担。

【法律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第9项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

【检察官提示】纵容欺凌=沉默的帮凶!

【实操建议】 每周检查孩子的社交账号聊天记录,发现学生欺凌苗头,立即制止并联系校方共同处理,遏制学生欺凌行为。

盲区6:侵犯未成年人隐私 

【案例】深圳王某私自登录他人家庭监控软件,传播虐待儿童视频,虽制止了家暴,但因未对未成年人面部打码被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032条第1款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检察官提示】家长也应尊重孩子隐私,避免过度管控,并且教育孩子谨慎处理个人信息,学会保护个人隐私。

盲区7:纵容孩子犯罪 

【案例】

河南陈某夫妇教唆12岁儿子盗窃,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母亲陈某有期徒刑一年、父亲位某管制一年。

【法律依据】

《家庭教育促进法》第14条第1款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

【检察官提示】

盗窃敛财不可取!家长应以身作则,通过家务劳动、公益活动等方式潜移默化,正确引导培养孩子。

盲区8:强迫辍学或干预义务教育 

【案例】河南蔡某夫妇觉得读书无用,强迫孩子辍学,并让孩子写保证书是自己不愿意上学的,经政府多次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夫妇二人被送上被告席。

【法律依据】《义务教育法》第58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检察官提示】剥夺教育权=违法!

盲区9:隔代“溺爱”是害 

【案例】浙江汪某夫妇外出务工,将儿子汪某某留给爷爷管带,汪某某在溺爱下长大,一时冲动伙同他人实施抢劫,爷爷为阻止汪某某自首以绝食相逼,汪某夫妇无奈下将汪某某藏起来,最终一家三口均被判处刑罚。

【法律依据】《家庭教育促进法》第14条第2款  共同生活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协助和配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

【检察官提示】隔代“溺爱”是害不是爱,关爱孩子请引导他正确成长。

盲区10:忽视心理健康 

【案例】陕西王某夫妇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家庭氛围紧张,小儿子因身体羸弱获得较多关注,大女儿获得关爱较少,长此以往,逐渐出现精神抑郁问题。

【法律依据】《刑法》第260条第1款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检察官提示】父母明知孩子有已与问题,却故意忽视或虐待孩子,可能构成虐待!

法律是守护孩子的铠甲,而非束缚家长的枷锁。从今天起,让我们共同做到——监护不缺位,关爱不越界,用法治之光照亮孩子成长之路!

免责声明:本文由南方+客户端“南方号”入驻单位发布,不代表“南方+”的观点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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