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安全距离”遭群嘲,“不当普法”不如不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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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维辰

一起两名行人相撞的案件,日前引发广泛关注。

先是青岛电视台《法治青岛》栏目中,青岛李沧区法院立案庭庭长韩某某出镜介绍,刘某和王某一前一后同向而行,前者转身与后者相撞,造成前者骨折,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走着走着前面的人突然转身,差点或已经撞到自己,这样的情景再常见不过,按照许多人的生活经验,这时候转身的人通常会说句不好意思。

但此事中,法官认为后者“存在未保持安全距离的过错,系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多次调解后,以后者赔偿7万元作结。这就让网友产生了代入感和不安全感:“谁受伤,谁有理?”“法律规定的行人安全距离是多少?”

随后法院回应,“存在未保持安全距离的过错”的说法表述不当,并公布了事发现场视频,称真实案情与普法案例介绍的案情、网传案情存在较大出入。真实案情是,2023年5月19日,59岁女子在道路上行走,其间放慢脚步接电话,后“停下缓慢转身站住”,29岁女子“从后面左右张望快步前行,并未注意前方情况,将原告撞倒”。

相关视频截图。图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相关视频截图。图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前面的人停下来,走在后面的人直愣愣撞了上去,担责符合常情常理。

不过,这一回应并没有为事情画上句号,“形如两个不同案件”的观感反而引起网友对涉事法院办案水平、普法水平的质疑。最主要的,法院在介绍案情时没有“以事实为根据”,释法时也没有“以法律为准绳”,给人一种对普通人施加过高注意义务的感觉,再经自媒体的渲染,焦虑情绪逐渐放大。

而今法院澄清,由于传播范围局限等因素,想要完全扭转人们的认知,存在不小困难。

此前的彭宇案中,警方失误丢失笔录,导致“好人蒙冤”还是“撞人该赔”存在争议,尽管最高法后来披露了两人相撞事实,但多年过去,仍有不少人因旧印象中“好人蒙冤”案例对“扶不扶”心有顾虑。

有句话说,一个案例胜过一沓文件,善用案例普法,能起到“解决纠纷一件,宣传教育一片”的效果。反过来,一个负面案例的纠错成本及连锁反应也不小,甚至需要多年洗刷。这一方面警示办案机关注意避免“硬伤”、努力从源头解决问题;另一方面,当问题发生后,事后的反思和改进也很重要。

回到行人转身相撞案,有两个值得深思的问题。其一,尽管已有不少网友、学者分别从常情常理、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等角度分析了“行人安全距离”的荒谬之处,可裁判文书网上,仍有类似判例,这个词是涉事人员编造的,还是参考了过往判例的结果,需要进一步深究,绝非一句“表述不当”就能盖过的。

其二是宣传问题,既包括本应最熟悉法律的人为何在简单法律问题上栽了跟头,也包括相关媒体为何会将违背常识的内容播出。从经验上看,法院宣传人员可能不是办案人员,媒体也容易对权威渠道内容疏于把关,然而事实证明,严格落实审核机制、保障案例真实性与严谨性,才是最保险、最有效率的做法。

行人转身相撞案的最大警示就在于,重申贯彻执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重要性。

编辑 辜继漫
校对 叶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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