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偷偷扣款,遭遇“自动续费”消费陷阱,能找平台退款吗?
近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自动续费引发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件。经审理,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某科技公司退还唐某被自动续费扣款的全部金额239.2元。
一审判决后某科技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后双方达成调解,某科技公司退还唐某被扣除的自动续费金额,并给予补偿。
续费服务引发纠纷
某科技公司是某网盘的运营者。2023年10月6日14:07,唐某支出0.3元开通某网盘24小时体验会员;次日05:08,某科技公司在未通知唐某的情况下,通过唐某的支付宝账号自动续费扣款29.9元。后连续七个月,唐某每个月均被某科技公司自动扣款29.9元。
唐某表示其于2024年5月得知被自动扣款后,向客服提出异议要求退钱,但客服予以拒绝,表示续费已提前5天通过APP站内信发送通知,并附站内信查看路径。
查看路径显示,APP并无消息标识,【消息通知】需进入网盘会员中心后,点击右上方“我的会员”进去查看。
同时,唐某提交会员购买页面截图显示,在“连续包月”购买选项下有一行灰色小字体显示“到期后自动续费20元/月,可随时取消”,在“同意协议并支付6元”的支付选项下方有一行灰色小字体显示“开通会员即表示同意 续费协议/会员协议/付费授权服务协议”。
唐某认为某科技公司在其购买体验会员时隐藏了自动续费,且未能以有效的方式提前通知,侵害其知情权,遂诉至法院请求退还扣除的费用共计239.2元。
捆绑搭售、默认同意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朱晓瑾发现某科技公司在提供自动续费服务时存在侵害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的问题。
首先是默认同意搭售服务剥夺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虽然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将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个页面上进行销售,是一种比较常见的商业模式。但是,当消费者购买某种产品或服务时,经营者以隐蔽的方式,将其他商品或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提供给消费者,即构成《电子商务法》第十九条规制的“搭售”行为。
本案中,某科技公司在APP界面对于自动续费的提示使用的是极不明显的灰色小字体,降低了用户注意到的可能性,且默认消费者同意自动续费,属于典型的法律所禁止的搭售行为,剥夺了唐某对接受自动续费的自主选择权。
其次是提醒消费者注意自动续费的方式不够显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及《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均要求经营者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和自动展期、自动续费前五日,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目的在于保障消费者每次在充分知情的基础上授权扣费。
某科技公司在唐某购买的24小时体验会员尚未结束时,在未通知、提醒唐某的情况下即采取自动续费扣款。
在后续提供自动续费服务过程中,该公司仅通过APP站内信的方式通知唐某自动续费事宜,而该APP界面并未设计显而易见的“消息”标识,难以看到站内信息,且查看途径较为繁琐,消费者难以注意。
“这实际上剥夺了消费者对于每一次授权扣费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朱晓瑾表示。
此外,某科技公司还规避格式条款的提示义务。根据民法典有关格式条款的规定,某科技公司应采取合理方式提示用户注意。
但是,该公司在设计会员购买页面时,并未通过弹窗、强制阅读等合理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反而使用消费者容易忽略的灰色小字体,且将续费协议与其他协议多个并列,使用户浏览页面时难以识别到与自动续费相关的重要信息,无法在知情基础上作出理性决策。
司法建议划红线
针对上述问题,广州互联网法院向某科技公司发出《司法建议书》,提出改进建议:采取自动续费服务应征得消费者的明示同意;严格履行显著提醒消费者注意自动续费协议的义务;严格履行自动续费提前五日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的义务。
该公司收到司法建议书后,及时回函并拟推出改善措施:“优化产品购买页面的提示设置和文案内容,让用户更为清晰地了解所购买服务的内容、价格、自动续费时间等关键内容”“优化自动续费条款内容设置,将与用户权利有实质关系的条款,以更加显著的方式突出标记”“优化、加强站内信通知、支付渠道通知等提醒机制,为用户提供更加便捷、人性化的服务”。
在数字经济蓬勃发展的当下,自动续费作为互联网平台常见的服务模式,在提升消费便捷性的同时,也因规则不透明、操作不规范等问题,成为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高发领域。
“我们要筑牢消费者权益保护防线,规范数字消费市场秩序,为数字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司法保障。”朱晓瑾说。
南方+记者 李乾
通讯员 广互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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