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8万索赔到11万和解!多方联动合力破局非因工死亡赔偿难题

东莞石龙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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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8 月,光明区某街道发生一起工人猝死引发的赔偿纠纷。在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全力介入下,这起复杂的矛盾得以圆满化解,彰显了人民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

猝然离世 冲突骤起

骤起

8 月 9 日凌晨,某建筑工程公司工人曲某某在公司宿舍内被发现不省人事,经 120 急救无效死亡,鉴定为猝死,排除他杀。曲某某的家属十余人认为房屋开发商、施工单位及工头焦某均应承担赔偿责任,索赔 208 万元。然而,开发商和施工单位均以曲某某非本单位直接雇佣,未签署劳动合同为由拒绝担责,仅愿付 4 万元人道主义补偿;工头焦某同样拒绝赔偿。各方分歧严重,家属情绪激动,采取堵门、静坐等过激行为,形势一触即发。

快速介入 搭建桥梁

在双方的诉讼中,对于被侵权人王某某通过“水滴筹”获得的捐款应否从赔偿金额中扣除这一问题,双方各执一词:

为避免事态扩大,人民调解委员会迅速介入,联合各职能部门成立工作专班,搭建协商平台。调解员抵达现场后,耐心倾听家属诉求,给予情感支持,待家属情绪缓和后,建议开发商妥善安顿家属食宿,为后续调解营造平和氛围,开发商在劝说下同意安排酒店住宿。

深入了解 厘清焦点

在双方的诉讼中,对于被侵权人王某某通过“水滴筹”获得的捐款应否从赔偿金额中扣除这一问题,双方各执一词:

调解员深入了解家属情况,得知曲某某是家庭经济支柱,其离世使家庭陷入困境。随后向各责任相关方询问意见,梳理出争议焦点:曲某某与谁存在劳动关系。

调解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向总包单位指出其对施工现场的统一协调管理义务,可能因未履行职责需担责;又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向施工单位讲解劳动关系认定要件,指出家属可提供证据证明事实劳动关系。最终各相关方决定由曲某某生前最后用工单位牵头处理纠纷,补偿费用由三方共担。

多次僵持 耐心破局

在双方的诉讼中,对于被侵权人王某某通过“水滴筹”获得的捐款应否从赔偿金额中扣除这一问题,双方各执一词:

8 月 19 日的第二次调解中,各方因项目涉及多家公司再次互相推诿,家属不满,调解受阻。调解员总结经验,引导家属理性分析法律关系,建议降低赔偿金;同时提醒施工单位若处理不当会产生的负面影响,建议提高赔偿金额。经劝导,家属诉求降至 160 万,施工单位愿承担食宿费用但赔偿金额不变。由于差距仍大,家属情绪激动,调解员对家属开展危机介入,建议合理宣泄情绪,同时安排心理社工介入未成年人心理辅导。

持续努力 终得圆满

8 月 23 日第三次调解,施工单位将赔偿款增至 8 万元,家属诉求降至 48 万元。调解员建议施工单位派负责人参会以便决策。8 月 26 日第四次调解,邀请第三方专业律师参与,律师向家属解释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家属在专业意见引导下再次降低期望值,施工单位则同意补偿款增至 11 万元并支付食宿费用,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经过半个月协商,施工单位与家属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双方确认曲某某猝死系自身疾病原因,按非因工死亡处理;施工单位除支付食宿费用外,一次性支付 11 万元人道主义补偿款;家属与相关单位法律问题全部了结,放弃追究权利。

此次调解充分体现了依法调解与人文关怀相结合。调解员精准把握法律政策,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明确责任,依据相关规定确立劳动关系,为纠纷定性筑牢法理基础。采用 “三步递进” 策略:危机介入稳情绪、背靠背沟通调预期、引入律师提供专业视角,最终促成共识。

同时,调解员关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警示企业声誉风险,形成多维合力,成功化解矛盾,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为类似纠纷调解提供了范例,彰显了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重要作用。

资料来源:光明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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