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有“打官司就是打证据”的说法。对于执业律师,缺乏证据支撑的法律意见难以形成有效的说服力。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有关单位经常以涉及个人隐私等为由拒绝配合律师调查取证。近日,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公布了一起案例,强调了律师自行调查权的法定性。
2023年7月21日,某区人民法院审理游某山诉刘某、佘某绵民间借贷纠纷期间,原告委托律师冯某持律所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律师执业证及案件受理通知书等材料,向区民政局申请调取被告刘某、佘某绵的婚姻登记档案。民政局以“未提交法院调查令或补充证明材料”为由拒绝查询。律师通过12345热线投诉后,民政局仍要求律师补充法院出具的查询证明文件。冯某不服,诉至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判决:确认民政局拒绝向冯某提供婚姻登记档案查阅的行为违法。民政局不服,提起上诉。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办法官叶莉表示:“律师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调查取证权,其依法执业行为受法律保护。”
根据《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律师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
本案中,冯某提供了律师事务所介绍信、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及律师证复印件、民事起诉状、《受理案件通知书》,可以证明其申请调取的婚姻档案资料是为民事诉讼活动所需,民政局应以法定形式向其提供相关材料。
由于冯某陈述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刘某、佘某绵已自认两人为夫妻关系,冯某无需再向民政局申请调取涉案婚姻档案资料,故对民政局拒绝向冯某提供婚姻登记档案查阅的行为,确认违法。
本案强调律师自行调查权的法定性。法官叶莉认为,实践中,既要严格审查调查取证申请的合法性、关联性与必要性,妥善平衡律师调查取证权与公民隐私权保护之间的关系;也不能擅自增设法外申请条件或设置不合理限制,对于确属诉讼活动或执业必需且符合法定要件的调查请求,应当依法及时予以支持配合。
南方+记者 李乾
通讯员 广铁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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