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消防安全和安全生产“百日攻坚”专项行动,西樵镇应急办开设重大事故隐患典型案例宣传教育专栏,帮助生产经营单位提升安全管理水平。请各生产经营单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照反思,举一反三,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

【基本案情】
2025年4月21日,西樵镇组织开展“百日攻坚”专项行动,对佛山市某家具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的生产过程中产生大量木粉尘,属于粉尘涉爆企业;该公司存在已制定粉尘清理制度,但粉尘作业区域木粉尘未及时清扫的行为。
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第10号令)第十一条第十项的规定,“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的”的情形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调查处理】
执法人员对该公司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开料设备,并撤出作业人员;依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对该公司进行立案处理;依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拟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目前,该案件仍在进一步处理中。
【法律法规】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八条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制定并严格落实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粉尘清理制度,明确清理范围、清理周期、清理方式和责任人员,并在相关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醒目位置张贴。相关责任人员应当定期清理粉尘并如实记录,确保可能积尘的粉尘作业区域和设备设施全面及时规范清理。粉尘作业区域应当保证每班清理。
铝镁等金属粉尘和镁合金废屑的收集、贮存等处置环节,应当避免粉尘废屑大量堆积或者装袋后多层堆垛码放;需要临时存放的,应当设置相对独立的暂存场所,远离作业现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并采取防水防潮、通风、氢气监测等必要的防火防爆措施。含水镁合金废屑应当优先采用机械压块处理方式,镁合金粉尘应当优先采用大量水浸泡方式暂存。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九条 粉尘涉爆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同时构成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提醒】
粉尘爆炸是由可燃性粉尘在爆炸极限范围内遇到热源(明火、高温)而引发的,多在伴有铝粉、锌粉、铝材加工研磨粉、各种塑料粉末、有机合成药品的中间体、小麦粉、糖、木屑、染料、胶木灰、奶粉、茶叶粉末、植物纤维尘等产生的生产加工场所。
粉尘爆炸具有严重危害性,容易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等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以下是《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请粉尘涉爆企业务必做好防范工作→

此外,检查发现部分粉尘涉爆企业存在遮挡消防设施设备、违规堆放易燃材料、违规使用泡沫顶棚、消防间距不足等消防安全隐患。西樵镇应急办提醒广大企业负责人,务必切实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对照自查,举一反三,做好消防安全隐患自查自纠工作,确保消防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来源:西樵镇应急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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