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推介事故二手车?构成欺诈,中介费退一赔三!

肇庆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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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

购买了重大事故二手车,

应当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看高要法院如何审判→

基本案情

李某是长期从事二手车交易的中介人员,自2022年起,李某租用了某车行的部分车位以停放销售车辆。因资金周转困难,张某委托李某代售其二手汽车。2023年1月,消费者梁某经李某的介绍购买二手车,交易过程中,李某多次以“从业十余年经验”为由拒绝第三方检测,承诺车辆“无重大事故、水泡、火烧”,并在转让协议中手写注明“本车包无重大事故”,梁某以42500元购买了张某的车辆。

随后,梁某登录第三方软件平台查询历史车况时发现,该车存在6次事故记录及4处异常修复,其中一次事故导致车辆前部严重受损,经保险公司核定为“全损车”,并按“推定全损”标准进行赔付。为此,梁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张某及相关方退还购车款并支付三倍赔偿金。

案件审理

 高要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车辆曾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并经保险公司定损为“全损车”,符合一般人对“重大事故”的认知,应认定属于“重大事故车”,已构成根本性违约,梁某有权主张解除合同并退还购车款。

李某为梁某提供中介服务,收取报酬2050元,并持续向某车行租用停车位作为固定经营场所,属于以盈利为目的,为不特定消费者提供二手车中介服务的经营者。作为中介人员,李某不仅未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全面的车辆信息,还以“人格担保”误导消费者放弃第三方检测,其行为构成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李某应向梁某返还服务报酬并赔偿服务报酬费用三倍的惩罚性赔偿款。

最终,法院判决张某退还梁某购车款40450元,梁某向张某返还案涉车辆,李某应向梁某返还中介报酬2050元并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款6150元。判决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本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二手车交易市场具有较强专业性,容易存在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等情形,作为消费者,应当尽量选择正规的二手车商家,并对车辆状况进行充分检查,必要时可以通过第三方机构进行鉴定和评估。在购买时,还要确定车辆的相关手续如原购车发票、保险单等是否齐全,并在合同中明确车辆实际里程、主要配置、事故情况等重要信息,发现实际车况与约定不一致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作为二手车经营者、中介方,应当如实全面披露车辆信息,诚信经营,如故意隐瞒、欺诈造成对方损失的,不仅需要返还非法获利,更需要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免责声明:本文由南方+客户端“南方号”入驻单位发布,不代表“南方+”的观点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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