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法院发布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南方+

在“五一”劳动节来临之际,清远法院发布劳动争议典型案例,涉及劳动关系、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内容,涵盖传统劳动争议、新业态用工纠纷等,旨在引导劳动者合法维权、提醒用人单位依法用工,努力为创造和谐有序的劳动关系提供司法保障。

一、冯某某诉某秀房地产公司、某汇地产公司劳动争议案

——用人单位解雇怀孕员工应支付赔偿金

二、某汽车租赁公司诉黄某劳动合同案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二倍工资

三、李某、林某与某外卖配送店劳动争议案

——新就业形态中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

四、亚力士诉某餐饮店劳动争议案

——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无国籍人员应依法为其办理《外国人就业证》

五、叶某某与某酒店公司劳动争议案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一、冯某某诉某秀房地产公司、某汇地产公司劳动争议案——用人单位解雇怀孕员工应支付赔偿金

【基本案情】

冯某某为楼盘销售顾问,与某汇地产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其工资由某秀房地产公司、某汇地产公司发放,由某秀房地产公司为其缴纳社保。两家公司的住所地一致、经营范围均为房地产中介服务、法定代表人均为陈某某,某秀房地产公司的股东为黄某某,某汇地产公司的股东为陈某某、黄某某。

2023年7月,冯某某已怀孕7个月,被通知停薪留职;2023年8月,两家公司股东黄某某在明知冯某某已怀孕且仍为在职员工的情况下,以公司管理层身份告知冯某某从9月起减员后不再为其购买医社保。冯某某认为两家公司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违法行为,遂先后提起劳动仲裁及本案诉讼要求两家公司支付赔偿金等费用。

【裁判结果】

清远法院审理认为,某秀房地产公司、某汇地产公司的股东黄某某于2023年8月在明知冯某某已怀孕且仍为在职员工的情况下,以公司管理层身份告知冯某某从9月起减员后不再为其购买医社保,可认定某秀房地产公司、某汇地产公司在冯某某怀孕期间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应向冯某某支付赔偿金。

【典型意义】

我国劳动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对该女职工不得无过失性辞退或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违反此条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本案严格适用上述规定,认定某秀房地产公司、某汇地产公司在冯某某怀孕期间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其支付赔偿金,依法保护孕期女性就业权益,维护母婴健康,彰显社会对生育价值的尊重和认可,促进劳动力市场性别平等,确保女性在承担生育责任时获得基本经济保障和社会保障。

二、某汽车租赁公司诉黄某劳动合同案——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二倍工资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1日,黄某入职某汽车租赁公司,岗位为校车司机。黄某因与某汽车租赁公司存在纠纷,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2023年2月至2023年12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等费用。某汽车租赁公司收到仲裁裁决后不服,提起诉讼。诉讼中,某汽车租赁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黄某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裁判结果】

清远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负有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某汽车租赁公司未能证明双方在黄某离职前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某汽车租赁公司应向黄某支付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结合黄某在仲裁请求中主张起始时间为2023年2月,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故某汽车租赁公司应向黄某支付2023年2月至2023年8月31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此项惩罚性制度的设计,在私法救济中注入社会法干预功能,凭借惩戒的强制力,倒逼用人单位完善管理,有力保障了处于弱者一方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三、李某、林某与某外卖配送店劳动争议案——新就业形态中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

【基本案情】

某外卖配送店主要通过饭团馋猫、外卖帮手骑手端等网络平台提供外卖配送服务。李某、林某按某外卖配送店指示注册成为了馋猫平台外卖骑手,李某、林某入驻饭团馋猫平台时勾选确认了《入驻协议》《服务协议》,职位均是外卖配送员。李某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5月17日配送成功658单,跑腿单总收入3423.04元。林某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配送成功1226单,跑腿单总收入6340.46元。某外卖配送店分别向李某、林某支付了2023年5月工资1038元、3496元。李某、林某诉诸法院请求某外卖配送店支付工资差额和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某外卖配送店认为《入驻协议》《服务协议》约定了双方为合作关系,故与李某、林某之间非劳动关系。

庭审中,双方确认没有考勤、没有工作证,配送外卖时需统一穿着馋猫平台工作服,工作工具主要是电动自行车,可以选择自备或者由某外卖配送店提供。

【裁判结果】

清远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涉及新就业形态中外卖骑手与用工企业的法律关系,虽然案涉《入驻协议》《服务协议》约定双方为合作关系,但首先,某外卖配送店与李某、林某均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用工主体和劳动者主体资格,某外卖配送店是饭团馋猫外卖平台的用工合作企业,享有饭团馋猫外卖平台特定区域的配送业务,李某、林某按某外卖配送店指示要求注册成为饭团馋猫外卖平台的骑手,某外卖配送店则通过骑手完成订单配送任务获利,李某、林某从事的外卖配送工作属于某外卖配送店经营业务范围。其次,李某、林某申请注册成为饭团馋猫外卖平台骑手时需要某外卖配送店审核确认,成为骑手后需要使用统一的工作制服,并有较为固定的工作时间,李某、林某日常工作时由系统自动分派配送订单,如要拒单则需与某外卖配送店进行沟通处理,即某外卖配送店对李某、林某能否自主接单或拒单等具有支配权。最后,李某、林某的劳动报酬在饭团馋猫外卖平台结算后由某外卖配送店支付。综上,法院认定某外卖配送店与李某、林某之间符合劳动关系中人身依附性和经济从属性的特征,与李某、林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典型意义】

平台企业或者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与劳动者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当综合考虑劳动者对工作时间及工作量的自主决定程度、劳动过程受管理控制程度、劳动者是否需要遵守有关工作规则、算法规则、劳动纪律和奖惩办法、劳动者工作的持续性等因素,对于存在用工事实,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的,应当认定存在劳动关系。签订名为入驻、合伙、居间等协议,但包含劳动合同主要条款,可以认定用人单位已和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四、亚力士诉某餐饮店劳动争议案——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无国籍人应依法为其办理《外国人就业证》

【基本案情】

亚力士是巴西人,其于2023年8-12月在清远某餐饮店任厨师,其间,某餐饮店陆续向亚力士支付了部分工资和生活费。后因某餐饮店未按时足额向亚力士支付工资,亚力士遂从某餐饮店离职,并先后申请仲裁、提起诉讼,请求支付拖欠工资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诉讼中,双方均未提交证据证明某餐饮店是否有为亚力士办理《外国人就业证》。

【裁判结果】

清远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双方均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亚力士已依法取得就业证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故双方的口头劳动合同关系无效,但亚力士已为用人单位提供相应劳动服务,故某餐饮店应向其支付劳动报酬。同时,某餐饮店未履行为外籍劳动者办理就业许可的法定义务,且未提供证据证明系因亚力士原因而未办理就业许可证,对双方口头劳动合同关系无效负有全部过错,应赔偿亚力士经济补偿。

【典型意义】

劳动关系除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从属性特征外,还有主体资格合法性特征,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其须经用人单位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应就业资格审批手续并取得《外国人就业证》。

用人单位聘请外国人但未为其办理就业证件的,所形成的劳动合同关系应认定无效;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工资和经济补偿。本案裁判明确用人单位负有为外国人办理就业证的义务,引导用人单位规范对外国人的用工行为,依法办理就业证件,以保护外籍劳动者合法权益。

五、叶某某与某酒店公司劳动争议案——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8日,某酒店公司与叶某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叶某某的工作岗位为基层服务岗,叶某某已知晓公司公示或告知的规章制度,包括员工手册、EMS系统发布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劳动纪律,并同意遵守与执行。2023年2月24日,某酒店公司向叶某某发出《调岗调薪通知书》,要求其支援备餐厨师岗位,如届时未予到岗,公司将按照劳动纪律管理制度做旷工处理,如连续三天未到岗,将根据酒店劳动纪律管理制度做自动离职处理。叶某某收到通知后表示不去报到。从2023年2月28日开始,叶某某没有回到某酒店公司处上班。2023年3月3日,某酒店公司向叶某某发出《辞退通知书》,以叶某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叶某某认为某酒店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某酒店公司支付赔偿金,仲裁裁决支持叶某某此项请求后,某酒店公司不服提起本案诉讼。

【裁判结果】

清远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的规定,用人单位在作出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前,应当履行通知工会、征求意见的法定程序。某酒店公司于2023年3月3日作出《辞退通知书》,以叶某某无故旷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根据某酒店公司的陈述,其公司虽未成立工会,但其所属的集团公司已成立工会组织,至本案起诉前某酒店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已事先通知其上级工会或当地总工会履行告知义务,违反了法定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某酒店公司解除与叶某某的劳动关系违法,遂判令某酒店公司向叶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

【典型意义】

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因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会给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带来不利影响,为了平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予以纠正。即使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基层工会,也应当通过告知并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的方式或者向当地总工会征求意见的变通方式来履行告知义务这一法定程序,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撰文:邓文燕 通讯员 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 叶镇祖
校对 曹柏英
+1
您已点过

订阅后可查看全文(剩余80%)

更多精彩内容请进入频道查看

还没看够?打开南方+看看吧
立即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