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标近50倍!姐妹俩双双中毒送医,只因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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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美之心,人皆有之

但追求美丽的同时

千万要警惕“美丽陷阱”

义乌市中心医院前段时间该院肾内科收治了两名因使用不合格美白产品导致汞中毒患者。

34岁的小金和35岁的小郑是表姐妹,平常一直很注重皮肤保养,定期在同一家美容院做护理。今年年初,美容院推出了一款“高效美白祛斑霜”,姐妹俩心动购买,并按照美容师的指导每天使用。

“效果出乎意料的好,用了一段时间后皮肤的确白了很多。”两人起初还很兴奋,但接连出现的身体异常让她们意识到事情不妙。

无故下肢浮肿、出现泡沫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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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始是两条腿肿了起来,按一下还会凹进去,后来脸也变肿了,小便还有很多泡沫。”

小金的身体先发出了警示,无征兆出现了水肿和泡沫尿,她立即来到义乌市中心医院就诊。

医生为小金完善检查,尿常规显示尿蛋白4+,说明大量蛋白质从尿液中流失,这是极为不正常的。‌24小时尿蛋白定量竟高达7234mg,按照国际标准,健康成人的24小时尿蛋白定量应该在150mg以内,近50倍超标!

一系列检查提示小金存在肾脏滤过功能受损,考虑肾病综合征的可能。

可结合既往病史,小金并没有常见肾脏病,生活方式、饮食习惯也都很健康。肾内科医护人员一边为小金对症治疗缓解症状,一边尽快寻求病因以便采取针对性治疗。

没多久小金的姐姐小郑也出现了泡沫尿的情况,来医院一检查,同样的尿蛋白4+,24小时尿蛋白定量更是高达9030mg。

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姐妹俩同时出现肾病综合征呢?

此时,小郑格外“白皙”的脸色引起了肾内科主治医师朱旭庆的注意。

经过再次询问,果然姐妹俩在同一家美容院使用过同款美白产品,“元凶”找到了。这是典型的汞中毒,并继发肾脏损害的表现。

“当紫外线刺激皮肤时,黑色素细胞会启动天然保护机制,催化酪氨酸转化为黑色素,使肤色加深以抵御伤害。然而某些劣质美白产品却利用汞离子(Hg²⁺)‘劫持’了这一转化过程,强行占据酪氨酸酶活性中心的铜离子,减少黑色素沉积,实现皮肤‘美白’。”

肾内科主任、副主任医师瞿立辉说,小金和小郑使用的美白产品可能含有超标的汞化合物,长期使用导致毒素在体内积累,引发中毒。

弄清楚病因后,肾内科立即安排姐妹俩进行了驱汞治疗。

幸运的是,经过医护团队的及时诊断和经验性治疗,抢占了救治先机,汞中毒没有对她们的肾脏造成不可逆的损伤。

在接受了一个多月的治疗后,最近一次复查,两人各项指标已经恢复了正常。

美丽需谨慎 安全放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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汞俗称水银,是一种常见的有毒重金属,在人们的生产和日常生活领域有着广泛用途。最常导致生活性汞中毒的多见于使用含汞偏方的药物、美白产品或者误服含汞的化合物。长期接触汞会损害肾脏、神经系统和皮肤等多个器官。

皮肤:皮肤苍白、灰暗(“汞面容”)、色素沉着或脱失、角质层增厚、脱皮;

肾脏:泡沫尿(蛋白尿,提示肾功能受损)、严重者可导致肾病综合征甚至肾衰竭;

神经系统:手抖、肌肉无力、记忆力减退、失眠、情绪异常(易怒、焦虑);

其他危害:口腔炎、牙龈出血、消化系统紊乱(恶心、腹泻)、孕妇接触可导致胎儿畸形。

瞿立辉提醒,汞中毒后,由于其临床表现没有特异性,很容易出现误诊、漏诊的情况。患者一旦出现不明原因的面色苍白、泡沫尿、乏力等症状,且近期有使用美白产品的情况,务必及时就医检查,并向医生说明!

日常使用化妆品、护肤品等一定要选择正规渠道购买,避免购买无生产信息、无成分表的"三无"产品,警惕“速效”宣传。

打碎体温计会导致汞中毒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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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银体温计破碎后暗藏健康风险:金属汞在室温下即可持续挥发,形成肉眼不可见的汞蒸气。这些蒸气能通过呼吸被人体直接吸收,尤其在密闭狭小空间内,其浓度可能快速攀升至危险水平。

1.通风优先:第一时间开窗,加速空气流通;

2.彻底清理:用硬纸板或纸片等收集可见汞珠,避免皮肤直接接触;

3.密封处置:将污染物放入密封的塑料瓶内,置入有害垃圾。

不能使用拖把及抹布擦拭,以免增加空气中的汞蒸气浓度。此外,也不能直接将汞珠倒入下水道,以免对环境造成危害。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

(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

(三)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

对此,你怎么看?

文章来源:广东普法综合整理,主要内容源自济南日报

免责声明:本文由南方+客户端“南方号”入驻单位发布,不代表“南方+”的观点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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