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航“住有所居”!清远拟出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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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5日,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清远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就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全流程管理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集截至2025年5月7日。

《办法》明确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使用及监督管理等关键环节,旨在构建公平、公正、公开的住房保障体系,确保住房资源合理分配,切实解决城市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问题。

《办法》明确划拨用地集中新建、商品住房项目配建、存量房转化、其他创新筹建等四种方式。其中,新建项目以70至90平方米户型为主,存量房转化项目可适当放宽面积限制,高层次人才住房需求另行制定标准。此举既保障基本居住需求,又兼顾人才引进等差异化场景。

申请对象分为户籍居民和引进人才两类。户籍居民需满足清远城镇户口、无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家庭收入低于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2倍、连续缴纳12个月养老保险等条件;引进人才则放宽户籍限制,要求专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职称,其余条件与户籍居民一致。申请人若同时符合户籍居民和人才的申购条件,可自主选择其中一个类别申请购买。

办法引入轮候库制度,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数据核验后纳入库中,按入库顺序配售。配售流程分为发布公告、意愿登记、资格审核、按序选房、购房确认、递补公示六个环节,全程公示期不少于3天。对隐瞒事实取得资格的家庭,将处以10年内禁购、已购房源强制回购等惩戒措施,并纳入诚信记录。

为遏制投机行为,办法设立“三严”规则:严禁保障房变更为商品房,严禁设定购房贷款外的抵押权,严禁违规流转。购房人若出现户籍迁出、工作调动离开清远、继承其他住房等情形,须在30日内退出房源。若因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住房、擅自转让抵押等违法违规行为,将按规定取消资格、腾退住房或由机构强制回购。已购房家庭子女已达法定结婚年龄的,可退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登记,自主选择购买商品住房或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回购价格与购房人持有成本、房源当前价值挂钩,购房人自行装修部分不予补偿。此外,还明确了继承、遗赠、离婚析产等情况下的产权转移规定,以及居住区配套设施管理、维修资金管理等内容。

符合条件的保障房项目可享受国家税费减免政策,并可申请中央预算内资金、专项债等支持。物业与维修资金管理参照商品住房标准执行,配套设施由政府指定机构运营,确保公共服务可持续。

南方+记者 黄剑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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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梁杰
校对 何翠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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