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韶关新丰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后一方以对方不配合探视小孩而提起变更抚养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亮亮与玲玲于2017年结婚,婚后双方育有一子一女。双方于2020年9月离婚并约定,女儿抚养权归亮亮,儿子抚养权归玲玲,双方各自负责各自抚养的孩子的费用,并可随时探视对方抚养的孩子,具体时间与方式自由协商。2022年,双方因小孩探视问题起诉至法院,在执行阶段就探视时间、地点、双方协助义务达成协议,并约定若任何一方无故不协助对方行使探视权累计超过三次,视为违约,守约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变更婚生子女的抚养权。2023年玲玲先后四次拒绝亮亮探视婚生儿子,并在探视婚生女儿时将女儿藏匿。亮亮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婚生女由其抚养,并请求判令婚生子变更由其抚养。玲玲立即将女儿送回交由亮亮直接抚养。
法院判决
经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离婚时已对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协议,双方应按照协议约定抚养小孩,遂判决婚生女儿由亮亮抚养。同时,小孩需要一个健康、稳定的成长环境,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同意之外,不应随意变更小孩抚养关系,鉴于亮亮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玲玲目前存在不适宜抚养婚生儿子的法定情形,故驳回亮亮变更婚生子抚养权的诉讼请求。
法官寄语
不再是夫妻,但永远是父母。离婚后,父母双方仍然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仍有抚养、教育、保护孩子的权利和义务,孩子不应成为父母争夺财产的筹码,更不该为父母的失败婚姻买单,希望父母从更加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给子女营造一个健康、稳定的成长环境,共筑子女的美好未来。
南方+记者 潘俊宇
通讯员 王建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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