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广宁县法律援助处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不断优化服务举措,将未成年人作为法律援助重点服务对象,提供跨省通办、市域通办、预约上门、邮寄申请等便捷服务,充分发挥法律援助服务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职能作用,规范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的受理、审查和指派,对未成年人申请法律援助免予经济状况审查,切实提升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服务质效,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筑起法治保护屏障。
PART01
案例一
2016年,广宁籍黄某与广西桂平的曾某协议离婚,约定离婚后2名婚生子由男方黄某抚养,女方曾某无须给付抚养费用。曾某自离婚后回到原户籍生活,多年未对孩子进行过看望。2024年,黄某因病去世后,2名孩子(分别12岁和14岁)跟随着其年迈的祖父母生活。

2025年3月,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民事支持起诉案件时,通过司检协作机制,将案件线索移送到县法律援助处,县法律援助处当即开通“绿色通道”,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上门服务。县法律援助处审查申请材料时发现曾某的户籍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且祖父母年事已高,亦无固定生活来源,随即启动“法律援助跨省通办”机制,与桂平市法律援助中心取得联系,以“协同联动、相互授权、异地受理、共同确认”的方式为其邮寄转交了这一宗未成年人追索抚养费的案件。目前,该宗案件已被桂平市法律援助中心受理。
PART02
案例二
2016年,广宁籍邓某与德庆籍聂某协议离婚,约定离婚后女儿由男方抚养,女方聂某无须给付抚养费用。聂某离婚后处于失联状态,多年未履行过监护、抚养义务。2023年,邓某因刑事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此后其女儿邓某某(12岁)则跟着年迈的祖父母一起生活,每月仅靠1400余元的退伍军人补贴款勉强维持一家生活。
2025年3月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民事支持起诉案件时,通过司检协作机制,将案件线索移送到县法律援助处,县法律援助处当即开通“绿色通道”受理案件。在审查申请材料时发现聂某的户籍地在德庆县,县法律援助处曾多次电话联系聂某,希望其能主动担起法定监护人的责任,但均无人接听。随后县法律援助处主动告知申请人可以通过市域通办机制进行法律援助申请,并详细解释了市域通办机制的相关规定,邓某某决定通过“市域通办”机制申请法律援助。县法律援助处收取申请材料后,及时与德庆县法律援助处进行沟通,当天就通过邮寄方式将申请材料转交给德庆县法律援助处。目前,该宗案件已被德庆县法律援助处受理。

广宁县法律援助处以深化“肇小援”品牌建设为契机,在民事案件应援尽援、应援优援基础上,对刑事案件未成年当事人,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学生伤害事故和其他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案件,未成年当事人提出申请的,免予经济困难审查,并实行“优先受理、优先审查、优先指派”的“三优”措施,对涉及隐私等特殊情况的提供上门服务,建立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指派和办理全程化援助模式,依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实施“一援到底”。
近年来,广宁县法律援助处受理各类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227宗,为未成年受援人挽回或避免经济损失326.4万元,开展未成年人法律援助专项宣传活动20场,涉及学生和群众4000多人次,为未成年人提供优质和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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