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月21日
事主李先生(化姓)
来到阳江市阳春市公安局
将一面锦旗送到侦查中心办案民警手中
感谢民警为其追赃挽损27万余元

案情回顾
4月4日6时许
阳江市阳春市公安局接到事主李先生报警
称其经营的手机店被人盗窃了手机等电子产品
接到报警后
阳春市公安局立即组织警力
赶到现场开展侦查破案工作
经研判分析
民警迅速锁定6名嫌疑人身份
循线发现该团伙是从外地流窜到阳春市作案

当天12时许
案发仅6小时
民警在云浮警方的大力支持下
在云浮市云城区某购物广场内
成功抓获梁某等6名嫌疑人
追回被盗的手机、平板电脑、
智能手表等电子产品一批
以及香烟等其他物品若干
总价值约27万元
4月7日
民警将被盗财物悉数发还给事主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莫伸手,伸手必被抓!
编辑 芷晴
审核 王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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