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赃27万元!阳江阳春警方打掉一流窜盗窃团伙

广东刑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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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1日

事主李先生(化姓)

来到阳江市阳春市公安局

将一面锦旗送到侦查中心办案民警手中

感谢民警为其追赃挽损27万余元

案情回顾

4月4日6时许

阳江市阳春市公安局接到事主李先生报警

称其经营的手机店被人盗窃了手机等电子产品

接到报警后

阳春市公安局立即组织警力

赶到现场开展侦查破案工作

经研判分析

民警迅速锁定6名嫌疑人身份

循线发现该团伙是从外地流窜到阳春市作案

当天12时许

案发仅6小时

民警在云浮警方的大力支持下

在云浮市云城区某购物广场内

成功抓获梁某等6名嫌疑人

追回被盗的手机、平板电脑、

智能手表等电子产品一批

以及香烟等其他物品若干

总价值约27万元

4月7日

民警将被盗财物悉数发还给事主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莫伸手,伸手必被抓!

来源 阳春公安

编辑 芷晴

审核 王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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