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米坠亡!东莞一临时工出事,公司已跑路……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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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6日14时43分许,东莞市沙田镇某塑胶制品公司发生一起其他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为人民币65万元

近日,东莞市人民政府网站公布了事故调查报告。

经调查认定,东莞沙田“10·26”一般其他伤害事故是一起因作业人员在搬货时,安全意识淡薄,未注意观察,不慎踩空摔落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10月26日14时许,李某坤、雷某文、杨某生、朱某彬四人到达事发公司,此时涉事货车已停在事发公司内,事发公司工作人员便叫四人开始卸货,货物为白色包装的聚丙烯原料,一袋大约50斤,长约80厘米,宽约40厘米。杨某生和朱某彬一组,李某坤和雷某文一组分别在货车两边卸货,李某坤负责在货箱里将货物传给雷某文。

14时43分许,李某坤在搬运货物时不慎踩空失稳,从高约1.7米的货箱坠落至地面(见下图)。

坠落瞬间监控视频截图

(监控时间比实际时间快6分钟)

坠落瞬间监控视频截图

(监控时间比实际时间快6分钟)

14时55分许,医护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后,确认李某坤当场死亡。《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显示,死亡原因为颅脑损伤特重型,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为人民币65万元。

事故现场示意图

事故原因及教训:

直接原因分析

李某坤在涉事货车货箱搬货时安全意识淡薄,未注意观察,不慎踩空摔落至地面。

事故主要教训

一是相关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制定有关货物搬运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对临时搬运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在事故调查期间,事发公司在未通知事故调查组的情况下,搬空生产设备、遣散员工、退租厂房。截至事故调查结束,公司主要负责人刘某清未按要求向事故调查组提供公司安全管理材料。基于此,事故调查组认定事发公司未制定货物搬运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对临时搬运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二是临时工安全意识不强,未注意观察,不慎摔落至地面。

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高处作业是指专门或经常在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但这并不是说

离地2米以内的"爬高"行为

就一定安全

高处作业之"高"

固然惊险万分

高处作业之"低"

一样可能发生悲剧

↓↓↓

■ 2021年7月5日,上海统一企业饮料食品有限公司包装车间码垛岗位一作业平台处,一名员工准备将一箱方便面放到托盘上时,不慎从钢平台无防护栏杆一侧跌落至地面(高度为1.4米),经抢救无效死亡

■ 2019年8月26日,江苏南京一项目工程工地,一名工人站在人字梯上(站立高度约1米)安装消防喷淋头时,不慎从人字梯上滑落摔倒至地面,经抢救无效死亡

■ 2019年8月25日上午9时许,利高公司一名工人裴某,在修理输送带时,从站立的约0.6米左右铁制凳子上不慎跌落,头部着地导致受伤,后经送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由此可见

不论高低,离地就有风险

“爬高”务必做好防护

以防人员坠落

最后,高处作业

属于特种作业范畴

从业人员除了做好安全防范措施

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

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

方可上岗作业

来源:东莞市人民政府网

北京应急、湖北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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