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6日,“订婚强奸案”在山西大同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被告席某某以强奸罪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至此,案发于2023年1月、引发舆论强烈反响的这一案件迎来了它的最终判决结果。
案件宣判后,网络舆论场却依旧喧嚣不止,充斥着诸多令人咋舌与愤慨的言论,其中不乏对受害者的恶意诽谤污蔑以及对司法公正的无端质疑。这一现象暴露出性同意理念在大众认知中的严重缺失,也凸显出相关普法工作面临着的极为严峻的挑战。
图源新华网
法院在此案中的表现无疑值得称赞。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面对网络舆论的争议,法院坚决捍卫了司法的独立性,未让舆论干扰公正裁判的作出。另外,针对强奸罪的认定、是否存在骗婚等舆论最为关注的问题,该案审判长也给出了清晰且细致的回应。事实已然确凿,经审查该案件构成强奸,法院最终维持一审原判,这一判决彰显了法律的威严与公正。
然而,男方家属在案件审理期间的不当之举,以及网络上扭曲的舆论声浪,都暴露出了某些腐朽陈旧的封建观念在当今社会仍然猖獗。部分人固执地认为,男女双方既已订婚,又牵涉到彩礼、房产等,就意味着女方默认了性行为,全然忽视了是否违背其意志这一核心要素。此前话剧《初步举证》上映引发的舆论讨论,与此次案件形成了鲜明映照。部分网友对亲密关系中性行为是否构成强奸存疑,这恰恰反映出社会大众在“性同意原则”认知上的盲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就是强奸。这与双方是否订婚、是否收受彩礼没有关系。
正如一位网友所言:“亲密关系不等于性同意豁免权,婚约/彩礼不构成性同意的等价交换。”试问,订了婚、给了彩礼就能罔顾女方意愿,强迫其发生性关系,那与嫖娼何异?女性不应被视作宣泄性欲的工具,这种将女性物化、将性行为商品化的封建落后思想,与现代法治精神背道而驰,是我们必须坚决予以摒弃的。
一些人罔顾法院判决书中详实的证据与清晰的阐释,仅凭主观臆断与网络谣言,便对案件妄加评判,甚至对支持判决结果的人恶语相向,给理性发声者扣上“女拳”的帽子。这种行为不仅是对被害人的二次伤害,更是对法律权威的公然蔑视,是刻意煽动、制造性别对立。
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在一些影视作品、文学作品、自媒体短视频中,充斥着对两性性行为的暧昧、错误描述,诸如“欲拒还迎”“女人说不就是要”等,都是对公众建立正确的性同意常识的误导。我们需要像“订婚强奸案”这样的典型案件,作为重要的普法教育素材,来打破公众对于性暴力的认知壁垒,用法治思维推动社会大众在婚约风俗、性别平等等方面的观念进步。
“订婚强奸案”的判决,是司法对女性性同意权的有力声援。但透过这个案件我们要看到,强奸罪名的认定并非易事。像本案这样一个有着“完美”的受侵害过程,判决都耗费了两年多的时间,且激起了如此汹涌的舆情,那么在现实生活中,又有多少“不完美”的受害者,因为证据链不完整、认定难而求告无门呢?这也警示着我们,要消除公众在性同意认知上的盲区,这条普法之路任重而道远。
来源:南方网
撰文:钟尧
编辑:小麦
校对:陈学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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