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学成才”造枪支,惠东法院:真“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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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治社会中,枪支管理始终是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的重要环节。我国法律对枪支的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等行为有着严格且明确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触碰这一法律红线。然而,仍有部分人因缺乏法律意识或抱有侥幸心理,以身试法,最终面临法律的严惩。

2023年8月,宁某在网上购物平台浏览时,被一些射钉枪及相关零部件所吸引。出于对射击娱乐的好奇,他开始陆续购买射钉枪及无缝钢管、紧固器、U形槽、把手等零部件,将射钉枪改装成枪支,用于个人射击娱乐。

2024年4月,宁某回老家时,考虑到携带改装枪支多有不便,便将其存放于姐夫家中。但他万万没有想到,自己的一举一动早已被公安机关纳入侦查范围。2024年7月16日,公安机关根据掌握的线索,在宁某的住处将其抓获归案,并当场缴获射钉弹399发、无缝钢管一根。两天后,即7月18日,公安机关又在宁某姐夫的住宅处缴获了上述改装的射钉枪及相关配件一批。经鉴定,该改装过的疑似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枪支,具有极大的危险性。

惠东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宁某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理规定,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

在庭审过程中,鉴于宁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合宁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并考虑到宁某系初犯,无前科劣迹,涉案枪支未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且未造成其他社会危害后果,对其适用缓刑对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故决定对其适用缓刑。

最终判决宁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该判决业已生效。

【法官提醒】

枪弹无小事,民安重泰山。近年来,因私自网购配件组装枪支而受到刑事处罚的案件屡见不鲜,枪支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一旦疏于管理,流入社会,必然会直接威胁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给社会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

通过本案的审理,让社会公众意识到我国严格管控枪支的坚硬态度,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惩处。警示公众切莫抱有侥幸心理,认为出于兴趣爱好制造枪支供自己把玩或观赏就轻易逾越法律红线,让自己悔恨终生。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南方+记者 卢慧

通讯员 陈文基 蔡嘉威

编辑 南小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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