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未投保交强险,出了事故谁担责?

肇庆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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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们注意啦!

若购车后未及时投保交强险,

一旦发生交通事故,

便极易酿成纠纷。

近日,

高要法院审理了

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未及时给机动车投保交强险,

在他人驾驶其车辆并发生事故时,

法院会判谁担责呢?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黄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途中,遇到王某无证驾驶的无号牌电动正三轮摩托车横过道路,因避让王某,致使黄某驾驶车辆与天桥中间支撑柱发生碰撞,造成黄某受伤,车辆及车上货物、天桥中间支撑柱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王某、黄某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经鉴定,王某无证驾驶的摩托车属于机动车,案涉车辆登记车主为王某的工友严某,严某未对该车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为此,黄某将王某、严某诉至高要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车辆损失、施救费等各项损失。

严某书面答辩称,购买案涉车辆仅考虑在工地使用,并不清楚要上牌并购买保险。事故当天,其将车辆停放在工地充电,钥匙插在车辆上,并不清楚王某擅自骑走其摩托车。

法院判决

 高要法院经审理认为,严某作为案涉车辆车主,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其应当预见未拔车钥匙可能带来的风险却未采取合理措施,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同时,严某具有为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义务,因该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导致黄某无法从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获得赔偿,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与王某承担共同赔偿责任。为此,法院判决王某、严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共同赔偿黄某20万元。判决后,各方未提出上诉,本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交强险是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其目的主要是为了使第三人所受损失能够得到及时、最大化的填补。根据法律规定,投保交强险是机动车所有人的法定义务,若机动车所有人怠于履行该义务,致使受害人无法从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获得赔偿,即使机动车所有人不是实际驾驶人,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此,法官特别提醒广大车主,为了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和公共利益,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时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和投保交强险等手续,注意交强险期限,避免因为节省几百元的保费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规定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一条规定 未依法投保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投保义务人和交通事故责任人不是同一人,被侵权人合并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交通事故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交通事故责任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投保义务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与交通事故责任人共同承担责任,但责任主体实际支付的赔偿费用总和不应超出被侵权人应受偿的损失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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