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 技 金 融】
发挥金融“活水”作用
赋能广东产业科技高质量发展
科技金融作为连接科技创新与金融市场的桥梁,在大力发展新质生产力的背景下被赋予更加重要的地位。2023年10月,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明确科技金融作为金融五篇大文章之首。2024年4月,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强调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积极发展风险投资,壮大耐心资本。2024年7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构建同科技创新相适应的科技金融体制。这一系列决策部署为发挥金融作为创新驱动“加速器”和产业转型升级“助推器”的作用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一、科技金融发展成效显著,为《条例》制定提供重要基础
由于科技型企业天生具备高科技、高风险、高收益、轻资产的特点,科技金融相比较一般金融更需要作出特殊制度安排,《广东省科技创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通过发挥立法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为金融服务科技创新,发展新质生产力保驾护航。国家《科技进步法》第四十二条、第九十二条分别对资本市场支持科技创新、发展科技金融促进科技应用和产业发展进行原则性规定。各省市科技创新立法也通过将科技金融条款单独设章或纳入科技创新生态、科技创新保障等章节中进行规定。《条例》通过单独设章的方式,一方面能够细化和落实上位法相关规定,凸显科技金融作为全过程创新链中的重要一环。另一方面可以对国家层面暂未有法律规定,但在实践中亟须通过立法予以保障的特色经验做法进行规定。
《条例》第五章共十条,在全面总结过去科技金融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发展新质生产力对科技金融工作提出的新目标、新要求,坚持需求导向、问题导向,注重与上位法的衔接,内容涵盖科技金融总体规划、畅通创投“募投管退”良性循环、发展科技信贷和科技保险等金融产品、鼓励科技领域跨境投融资、优化科技金融环境等方面,对覆盖科技创新全链条和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的科技金融服务保障作了系统规定。
二、全方位落实《条例》规定,做好科技金融大文章
(一)制度先行,统筹推进科技金融总体工作安排
《条例》第三十九条分别从将科技金融纳入专项规划、明确科技金融工作格局、综合运用多种金融支持方式三方面系统性规定新发展阶段科技金融工作,构建全省科技金融工作有规划、有分工、有措施的工作格局。
一是明确省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技金融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专项规划,完善金融支持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科技金融活动广泛渗透到科技创新全链条,纳入规划有利于实现思想上的统一、行动上的一致,保持科技金融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二是明确建立协同推进科技金融工作的分工格局,科技部门通过主动加强与各部门、各金融机构的合作,运用财政资助、贷款贴息、奖励等方式,加强科技、金融、财政、产业等领域政策协同、资源对接、信息共享,不断提升金融支持科技创新的力度、广度和深度,改变过去科技金融工作“九龙治水”的格局。
三是明确提出运用“股债贷保”等多种金融支持方式联动支持企业融资。2023年6月,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要把支持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作为重中之重,加快形成以股权投资为主,“股债贷保”联动的金融服务支撑体系。《条例》鼓励组合运用、联动创新多种金融支持方式为科技型企业提供多元化、接力式的融资支持,发挥“1+1>2”的效果,促进科技型企业融资增量、降价和扩面。
(二)完善机制,畅通创投“募投管退”良性循环
近年来,广东加快形成多层次政府引导基金体系,广泛引导社会资本共同参与产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但科技型企业融资结构不合理、耐心资本不足等问题仍待解决。为进一步鼓励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培育壮大耐心资本,《条例》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二条提出构建覆盖科技创新全链条和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的科技创新投资基金体系,并聚焦创投行业募集、投资、管理、退出关键环节进行系列规定。
一是募集方面,《条例》第四十条第四款提出鼓励商业银行具有投资功能的子公司以及保险机构、信托公司等按照有关规定为天使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提供长期资金支持。
二是投资方面,《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政府、国有企业设立的天使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应当引导社会资本聚焦战略性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加大对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投资力度;鼓励设立长存续期限的天使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这体现了“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的目标导向,营造我省支持科技创新的长期主义投资理念。
三是管理方面,《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明确对国有天使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期和退出期分别设置不同考核指标,建立健全国有创投机构的业绩考核、激励约束和容错机制等内容,通过系列制度设计,激励国有创投在促进成果转化和加大对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支持上发挥关键作用。
四是退出方面,自2023年获批开展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份额转让试点以来,广东已构建了“1+2+3+N”试点支撑体系,省市区企业同时发力新设总规模达40亿元的3只S基金,设立了大湾区S基金发展联盟,形成了“制度先行、科技赋能、S基金助力、资源汇聚”的良好试点基础,《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鼓励天使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通过协议转让基金份额、向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转让基金份额等方式退出,实现资金循环使用。
(三)强化供给,丰富科技金融工具和产品
《条例》结合广东科技金融发展的有益经验,对科技信贷、知识产权融资、科技保险等科技金融细分领域的发展进行具体规定,强化科技金融工具、产品和服务发展的制度保障,满足科技创新对更高层次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需求。
一是科技信贷方面,《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明确支持商业银行建立以企业创新能力为核心指标的科技型企业融资评价体系,推动解决科技型企业因轻资产、无传统抵押物等特性面临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第二款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建立科技信贷风险补偿机制,对因科技信贷产生不良贷款的商业银行给予一定补偿,提高商业银行为科技型企业提供信贷的积极性。
二是知识产权融资方面,《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明确省和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建立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强化省市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的制度保障;第二款鼓励科技型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方式融资,推动科技型企业发挥知识产权价值、盘活无形资产,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
三是科技保险方面,《条例》第四十五条提出鼓励保险机构开发符合科技型企业特点的科技保险产品和服务,推动提高科技保险产品创新动力和强化对科技型企业技术研发等方面的保险保障。同时,建立科技保险理赔快速通道,推动解决由于科技保险理赔难、理赔慢,提交材料多、流程复杂等导致科技型企业投保意愿不强的问题。
(四)立足需求,优化科技金融服务保障和环境
《条例》对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推动科技领域跨境投融资便利化、完善科技金融服务和保障体系等进行了规定,为满足科技型企业的融资需求提供多层次的保障。
一是建设广东特色的多层次资本市场。《条例》第四十六条在贯彻落实国家《科技进步法》第四十二条关于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规定的同时,结合广东实际,提出鼓励科技型企业通过上市挂牌等方式融资,支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科技创新等专板建设,并鼓励科技领军企业、大型企业结合自身优势和条件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助力科技型企业高质量发展。
二是提高科技领域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水平。《条例》第四十七条立足广东毗邻港澳、面向全球的优势,结合广东开展科技金融开放工作的有益经验,明确推动跨境投融资便利化,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促进科技型企业利用境内外金融资源,拓宽科技型企业融资渠道。
三是推动科技金融服务和保障体系建设。《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鼓励金融机构利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创新科技金融产品,提升金融服务水平;第二款对推动科技创新投融资服务平台建设予以明确,支持其通过组织创新创业赛事、科技成果路演等活动,促进科技创新创业项目与天使投资、创业投资机构以及金融机构对接。
《条例》科技金融专章
亮 点
亮点一:建立覆盖科技创新全链条和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的科技创新投资基金体系。
创业投资事关科技创新、产业升级、高质量发展。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要鼓励和规范发展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更好发挥政府投资基金作用,发展耐心资本。广东高度重视发挥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在促进科技创新、培育新动能等方面的关键作用,针对科技创新具有的高风险、高收益、投入大、周期长等特征,积极构建政府资金、企业资金和社会资金相结合的长期投资机制。《条例》第四十条提出系统构建科技创新投资基金体系。
亮点二:建立健全国有创业投资机构业绩考核、激励约束和容错机制。
现阶段,国家层面陆续出台系列顶层设计,要求聚焦完善国有创投业绩考核、容错免责、绩效评价等机制的关键环节,激发国有创投活力。为此,《条例》第四十一条从以下两方面进行规定:
一是建立健全国有创投机构业绩考核、激励约束和容错机制。在遵循市场化运作规律的前提下,鼓励对国有创投机构实行差异化、周期性考核,注重国有资本整体效能评价;探索灵活开展跟投、超额收益奖励、员工持股等激励措施;在尽职调查到位、决策程序合规、未牟取个人利益等前提条件下建立容错机制。通过系列制度规定,推动国有创投机构加大对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支持力度。二是对基金归属财政或者国有企业出资部分的利润,约定适度让利规则。即按照“事先约定、程序规范、有效监督”等原则,允许对实现利润部分让利,充分发挥财政、国有资本的放大效应,进一步带动社会资本投向重点产业和薄弱环节。
亮点三:推动建立科技型企业融资评价体系和科技信贷风险补偿机制。
我国总体金融结构仍然以银行信贷等间接融资为主,发展科技信贷是强化金融支持科技创新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国家《关于扎实做好科技金融大文章的工作方案》等政策明确提出要完善适应科技型企业特点的信贷产品,推动科技信贷发展。本条对近年来广东取得显著成效的“支持商业银行建立以企业创新能力为核心指标的科技型企业融资评价体系”和“政府建立科技信贷风险补偿机制”的做法通过立法予以规定,进一步强化对科技型企业的信贷支持。
《条例》科技金融专章
重点条款
第四十条 有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培育,建立覆盖科技创新全链条和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的科技创新投资基金体系。
政府、国有企业设立的天使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应当引导社会资本聚焦战略性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加大对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投资力度;鼓励设立长存续期限的天使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
省人民政府科技、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对国有天使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期和退出期设置不同考核指标,综合评价基金整体运营效果,不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作为主要考核指标。
鼓励商业银行具有投资功能的子公司以及保险机构、信托公司等按照有关规定为天使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提供长期资金支持。
第四十一条 省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国有创业投资机构业绩考核、激励约束和容错机制,推动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加大对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支持。对科技创新投资基金归属财政或者国有企业出资部分的利润,可以在基金组建方案中结合实际约定适度让利规则。
第四十三条 支持商业银行建立以企业创新能力为核心指标的科技型企业融资评价体系,优化授信审批机制,精准支持科技型企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建立科技信贷风险补偿机制,对因提供科技信贷产生不良贷款的商业银行,给予一定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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