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4月,对流天气频繁,许多小区物业开始对绿化树木进行修剪,以防止树木倒伏或树枝折断引发安全隐患。然而,绿化修剪并非可以随意进行。近日,清远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发布的《2025年清远市城市管理领域行政执法案例汇编》中,清远市某园林绿化公司因未按规定报备,违规去除树冠被处罚,这一案例提醒我们,绿化修剪需遵循规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依法依规进行绿化管理,否则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快来一起看看这起案例。
园林绿化企业涉嫌违反有关规范去除树冠被立案
2024年5月9日,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清城区城管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清远某医院时,发现院内存在树木被修剪的现象。经执法人员现场勘查,某园林绿化(清远市)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10日在清远某医院内修剪树木,共修剪树木2株,为大叶榕1株和芒果树1株。根据《清远市城市树木修剪技术指引(试行)》以及清远市清城区园林绿化管理所出具的《某园林绿化(清远市)有限公司修剪树木现状确认表》,其中1株为回缩修剪(编号1大叶榕,胸径丛生),1株为去除树冠(编号2芒果树,胸径30cm,单轴分枝型树木,截除侧枝超过2/3)。涉嫌违反《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八项的规定,清城区城管局于2024年5月9日对某园林绿化(清远市)有限公司涉嫌违反有关规范去除树冠一案进行受理登记。
同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某园林绿化(清远市)有限公司发出《调查通知书》,要求当事人配合调查。当事人某园林绿化(清远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某某于2024年6月20日接受调查询问,并提交如下证据资料: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根据调查笔录,当事人某园林绿化(清远市)有限公司承认于2024年3月10日开始在清远市中医院修剪树木,但修剪前并未向辖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根据清远市清城区园林绿化管理所提供的修剪树木现状确认表,当事人某园林绿化(清远市)有限公司共修剪树木2株,其中编号1为胸径丛生的大叶榕,属于回缩修剪;编号2为胸径30CM的芒果树,单轴分枝型树木,截除侧枝超过2/3,属于去除树冠。某园林绿化(清远市)有限公司违反有关规范去除1株树木树冠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八项的规定,根据《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清城区城管局于2024年6月20日对某园林绿化(清远市)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处理。
根据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以及清远市清城区园林绿化管理所提供的《某园林绿化(清远市)有限公司修剪树木现状确认表》等证据材料,清城区城管局于2024年7月19日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2024年7月23日,当事人签收上述文书后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2024年8月15日,清城区城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清城区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主动告知书》。
在城市绿化范围内修剪树木需申请并按规范修剪
某园林绿化(清远市)有限公司违反有关规范去除1株树木树冠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八项的规定,但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能充分认识到错误,主动悔过并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2024年8月15日,清城区城管局对当事人某园林绿化(清远市)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某园林绿化(清远市)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害,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的行政处罚。2024年8月30日,当事人某园林绿化(清远市)有限公司缴清罚款且未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目前该案已完结。
该案件事实清楚、条理清晰,在城市绿化范围内修剪树木,需向辖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许可,同时按照修剪规范进行修剪。该案件当事人在环境保护方面法治意识薄弱,未经审批擅自修剪树木,导致未按照相关规范进行修剪,破坏城市绿化,违反法律规定,广大市民群众要增强环保意识和绿化意识,遵守城市绿化管理规定,不得随意修剪城市绿化树木。对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能够充分认识错误,主动悔过并认罚的行为给予从轻处罚,体现出城市管理执法的分级处置,采用“处罚+整改+教育”的柔性执法方式,体现城市管理温度。
相关法律条文《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三条,在城市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刻划、敲钉、折枝、剥损树皮等损坏树木的;
(二)损坏树木支架、栏杆、花基、供排水等绿化设施的;
(三)以树承重、就树搭建的;
(四)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
(五)违规停放机动车辆、堆放杂物的;
(六)非法采石、取土的;
(七)以水泥、沥青等硬化树穴的;
(八)违反有关规范截除树木主干、去除树冠、破坏树木根系的;
(九)其他破坏城市绿地及其设施和绿化植物的行为。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并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一项至第七项和第九项规定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导致树木死亡的,可以处每株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八项规定的,可以处每株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导致树木死亡的,可以处每株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南方+记者 黄剑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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