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府院联动方式,广东《移送监管办法》实施后首案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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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三月的中山市神湾镇竹排村,清淤的挖机突突作响,沟渠堤坝上新栽的水杉吐露新芽,成群结队的白鹭翔集于此,一派生机勃勃的美丽乡村景象。

“不仅是村容变美了,河道畅通也让蓄水排涝能力变强,养殖户都非常高兴。”竹排村第一书记李远达指着堤坝上新栽的一排水杉感慨道。这番变化,得益于广东首例以“劳务代偿+异地修复”方式执行的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损害环境无力赔偿,法院创新变更执行方式

时间回拨到2021年9月,中山市某建材有限公司委托中山市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在珠江入海口洪奇沥水道“沙仔”沙洲非法采砂8万余立方米。

中山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发现了违法行为,对上述两公司进行行政处罚。此后,中山市人民检察院依照海洋环境保护法赋予的职权,对两被告提起海洋民事公益诉讼,广州海事法院依法判决两被告连带赔偿生态损失185万余元并赔礼道歉。

今年2月24日,两被告在媒体上刊登道歉声明,但是由于经营不善,其名下均无可供执行财产,185万余元生态损失赔偿的执行急需破题。

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一旦出现执行难、监管缺位等问题,生效判决很难真正发挥应有的法律和社会效益。广州海事法院海事行政庭法官闫慧说:“不能止于一纸判决,必须打通执行的‘最后一公里’。”

正当案件执行受阻,法官一筹莫展的时候,工程公司法人代表李某主动表示,其具有河道疏浚能力和资质,愿意提供劳务以“抵偿”赔偿金。

将财产赔偿变更为劳务代偿的变更执行方式在法律上是一种创新突破。广州海事法院执行局法官张乐解释,被执行人虽无财产可供执行,但真诚悔过,愿意用劳务代偿金钱损害赔偿责任,应给予相应的出路,“生态赔偿责任的目的在于恢复受损的生态环境,不能为了惩罚而惩罚”。

法官走访调查涉案水域后发现,“沙仔”沙洲经过自然修复生态渐趋稳定,已经不需要再在原地修复,若强行实施修复还可能造成生态二次破坏。

于是,广州海事法院在执行中采纳人民陪审员提出的“异地修复”意见,主动与中山市人民检察院协商,经考察和评估,确定在神湾镇竹排村进行河道清淤和河岸植树,通过“劳务代偿+异地修复”方式,再“评估折价”替代财产执行措施。

形成“法院判执+检察监督+行政监管”闭环

神湾镇竹排村是一个农业村,村民多从事海鲈、白对虾和泥虫养殖。当地的引水沟渠已多年未清淤,堤坝缺乏水土涵养,养殖业面临一定风险。

“我们同两被告公司签订了异地修复方案,确认本案生态损害赔偿费用由建材公司承担七成,工程公司承担三成,后者以清淤和绿化工程代偿,预计在竹排村河道清淤8000余立方米,河岸栽种乔木1500棵,工程总价预估人民币56万余元。”张乐说。

去年8月1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省检察院等九家单位发布《广东省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移送政府部门监管办法》(以下称《移送监管办法》),细化了生态环境修复监管的具体移送规则,填补了生态环境修复生效法律文书作出后,生态修复监督不足的空白。

依据《移送监管办法》,广州海事法院将修复监管移送中山市水务局,检察机关全程监督,形成了“法院判执+检察监督+行政监管”闭环。

“修复工程需在方案签订后一个月内完成,三个月内苗木成活率需达到90%,未达标部分由工程公司及时补种。”针对如何验收修复成果,张乐指出,中山市水务局从技术层面监督修复过程,全程监管任务量、完成期限与验收标准,确保修复效果可量化和评估,确保修复符合生态标准,弥补了司法机构在技术实施上的短板。

河道清淤和复绿工作,给竹排村带来实实在在的环境提升和便民实惠。工程公司法人代表李某说,通过劳务代偿的方式减轻了经济负担,也能够把生态修复落到实处,“经过这次教训,后续会加强整改,依法依规进行生产经营,注重保护好生态环境”。

据了解,该案是《移送监管办法》实施后全省首例由审判机关移送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政府监管、检察机关监督执行的案件,也是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后广东检察机关起诉的首例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广州海事法院海事行政庭庭长陈铭强说,通过府院联动机制,实现“办结一案、治理一片”,为破解生态环境类案件执行难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样本。

文字:南方+记者 李乾 杜玮淦

图片:南方+记者 李乾(部分素材来源神湾发布)

通讯员 刘斯斯 马卓尔

编辑 朱琦
校对 肖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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