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骑手属于新就业形态。
近年来,“骑手”发生意外事故,
保险公司拒赔现象多发。
“骑手”应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以下案例。
基本案情
何某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车进行外卖配送,其间车辆失控意外摔伤,被送往医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549966.11元。暨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评定何某伤情构成5级伤残,鉴定费为2796元。
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投保人为何某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众包骑手意外险,保险限额为:意外伤害保险责任60万元、意外医疗保险责任5万元。保险公司指出,何某驾驶的无号牌轻便二轮电动车与准驾车型不符,属于责任免除的情形,拒绝给付保险金。同时,保险公司还指出,他们已经把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向投保人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明确说明,何某并非投保人,保险公司没有向何某履行明确说明的义务。
何某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损失412796元。
法院判决
德庆法院经审理认为,保单上的投保人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并没有支付保费,是名义投保人;何某在每天接收第一单送餐业务后,外卖平台就会自动扣费用于购买保险,但骑手对于是否投保、保险项目及保险条款并无选择权,因此何某为实际投保人。
在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应当对涉及对方当事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进行提示说明。保险人应在投保单、保险单等保险凭证上采用较大字号、特殊字体、颜色、符号等突出标记以提示应注意的条款,且必须达到足以使理性投保人注意的程度。
本案中,保险公司签发的保单中并无载明“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免责事由,而其提供的格式保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条款虽然以加粗字体显示,但该免责条款文字内容均以小于正常字体的方式列明,并不足以引起实际投保人的注意。
因此,保险公司应根据双方订立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付,向何某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5万元及意外伤残保险金36万元。保险公司提起上诉,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外卖平台的“众包骑手”是指通过面向公众开放的外卖平台APP注册,自行决定是否接单配送的骑手。平台规定众包骑手每天须投保意外险,其目的是为保障骑手的人身安全及分担骑手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作为拥有专业技术优势的保险公司,基于公平原则和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应当对涉及对方当事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进行提示说明。
外卖骑手送餐时一定要遵守交通法律法规,谨慎驾驶,对他人和自己的生命安全负责。同时,外卖骑手要增强法律意识,及时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条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六十四条 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订阅后可查看全文(剩余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