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权益保护,
关乎千家万户幸福,
关乎社会和谐稳定。
近年来,
惠阳法院始终将
妇女权益保护作为重点工作,
以家事审判为触角,
创新工作方法,
深化纠纷多元化解,
织密妇女权益保护网,
彰显司法关怀与温度。
多方合力反家暴,为她撑起保护伞
基本案情
张某(女)与简某(男)系夫妻,育有两个儿子。婚后,简某不思进取,无固定职业,且长期对张某实施家庭暴力。2023年6月,简某又一次殴打张某,致使张某左手中指骨折、左手中指皮肤挫裂伤。张某恐惧之余,向惠阳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惠阳法院迅速开展审查,并于申请当日依法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简某对张某实施威胁、辱骂、殴打等家暴行为,以及禁止骚扰、跟踪张某及其近亲属,期限为6个月。保护令发出后,简某依然没有收敛,2023年11月,简某再次到张某住处闹事,拳打脚踢,对张某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胁,后张某儿子打电话报警。经鉴定:张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简某构成故意伤害罪。
惠阳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处简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基于上述原因,张某向惠阳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审理过程
张某因被简某长期家暴向惠阳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惠阳法院在收到张某申请后,立即启动审查,并于当日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裁定,第一时间送达简某,对其进行训诫。
张某向惠阳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惠阳法院立即开通案件受理、审判绿色通道,积极配合区检察院开展民事支持起诉工作,并主动与区妇联、区司法局沟通协调,联动协作,为张某提供法律援助,解决其举证难、诉讼程序不熟等问题。
最终,惠阳法院根据家暴情况,综合其他事实,认定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离婚。
法官说法
家门之内,不是法外之地。对家暴“零容忍”,是社会共识,更是司法态度。
本案中,法院通过人身安全保护令对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弱势妇女施以援手,对无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家暴者予以刑事处罚。同时,在受理离婚案件时,聚焦妇女权益保护,主动联动多部门综合履职,让弱势妇女获得全方位司法保护,感受公平正义的守护之力。
本案亦为遭受家庭暴力的弱势群体指明了自救的有效路径,通过公正司法为女性的独立自主及身心健康保障提供了有力后盾。
残疾妇女打官司,多方联动护权益
基本案情
李某(男)与曾某(女)于2018年登记结婚,两人均为二婚。曾某在2019年生育一子后,因患产后抑郁致使精神病发,被认定为四级精神残疾人。
在将曾某送至康复医院住院治疗一段时间后,李某便将曾某带回家照料,但曾某病情未有好转迹象,病发时神志不清,无法正常交流,李某一边要照顾李某,一边又要抚养小孩,以身心承受巨大压力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婚生子由其抚养。
曾某表示不同意离婚,认为双方之间感情较好并未破裂,且病发时病情不严重,希望李某能履行夫妻间互相扶养义务,积极配合曾某治疗,共同抚养婚生子。
裁判结果
惠阳法院受理该案后,考虑到其被认定为四级精神残疾人且正在康复医院治疗的事实,实地去曾某家走访,发现她的父亲患有眼疾、母亲是文盲,无法代理曾某应诉。
为保障精神残疾妇女的合法权益,惠阳法院积极联系区心理康复医院,请求协助送达,并见证确认曾某在精神状态正常情况下签字确认《法律援助申请书》;同时,惠阳法院主动联合区妇联、区残联、区法援,协调为曾某提供法律援助,邀请代表参与见证诉讼。
惠阳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助的义务。李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于证明双方感情彻底破裂,且曾某虽因产后抑郁致使精神病发,但病情较轻,发病次数较少,李某作为丈夫,应当互相理解尊重包容,给予力所能及的帮助,而不是消极逃避法律上的照顾和治疗义务。遂判决不准离婚。
法官说法
夫妻之间相互扶持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规定的一种强制义务。尤其在夫妻一方患病的情况下,另一方需要在精神上、物质上给予充分的帮助和支持。
本案中,男方以女方患病加重了家庭生活负担为由提出解除婚姻关系,有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伦理道德,惠阳法院严审离婚条件,避免机械适用离婚标准,强调夫妻扶养义务与婚姻存续的审慎认定,防止弱势妇女因疾病被遗弃,让弱势妇女得到相应的生活保障与精神支持。
同时,为切实保障精神疾病妇女平等、充分、便捷地参加诉讼活动,惠阳法院通过实地走访调查,主动联系区妇联、残联、法援等多部门,共同为女方提供法律支持与人文关怀,体现司法对弱势妇女的关爱与保护,强化社会对妇女心理健康权益的保障意识。
以上案例是惠阳法院依法履职、保障妇女权益的一个缩影。近年来,惠阳法院以执法办案为抓手,坚持“一手抓发展,一手抓维权”,发挥审判职能,创新工作机制,加强协调联动,加大宣传引导,推动全社会形成共同保护妇女权益的良好氛围。
2024年以来,惠阳法院审结涉妇女权益保障婚姻家庭纠纷案件329件,深入街镇、村社、学校等地常态化开展反家暴、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等法律宣传16场次,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侵害妇女权益案件的发生,推进和谐家庭建设。
声明:本文来源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惠阳区人民法院,在此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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