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南方日报评论员
“限定经营者所有制形式、注册地”“强制在本地投资经营或者设立分支机构”“出台经济促进、招商引资等政策时搞变通、‘打擦边球’”……3月18日,围绕上述不当干预市场竞争的突出表现,市场监管总局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近日发布的《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有关情况,针对性解决经营主体反映强烈的问题,回应社会关切。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市场机制高效运行的重要基础,在优化资源配置、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调动经营者积极性和创造性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也是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保护和促进公平竞争,多次强调要深入推进实施公平竞争政策,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不久前在民营企业座谈会指出,要坚决破除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各种障碍。《实施办法》的出台,是健全完善公平竞争制度规则的具体实践,是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有力举措,对提振企业信心、促进商品要素资源在更大范围内畅通流动、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具有重要作用。
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自2016年建立实施,对规范行政权力、保障经营者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实际执行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有的地方在市场准入、要素获取、政府采购等方面对经营者尤其是民营企业进行隐性的歧视性差别对待,地方保护、区域封锁、行业壁垒等情形仍然存在,“玻璃门”“旋转门”“弹簧门”等现象较突出。对此,我国去年出台了第一部关于公平竞争审查的行政法规,即《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这次出台的《实施办法》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增强制度的刚性和可操作性,进一步细化完善了公平竞争审查总体要求、部门职责、审查标准、审查机制、审查程序以及监督保障措施等,是对《条例》的细化落实,也和《反垄断法》做好了衔接,增强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严肃性、规范性和统一性。
不管建立和完善什么制度,都要本着于法周延、于事简便的原则,注重实体性规范和保障性规范的结合和配套,确保针对性、操作性、指导性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涉及范围广泛,包括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资质标准、监管执法等方方面面,《实施办法》对《条例》确立的4个方面19项审查标准进行了逐项细化,规定了66项政策措施中不得包含的内容。比如,目前企业对有的地方强制在本地投资经营或者设立分支机构反映较多,《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不得作为开展生产经营的必要条件。又如,在大家普遍关注的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领域,规定不得要求优先采购本地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等。这些政策明确了红线、底线,“颗粒度”高、指向性强,有利于各地精准把握,更好落地实施。
增强制度刚性,才能确保制度的落实和执行效果。为防止在制度落实中出现责任“虚位”、“形式”审查、制度“空转”等问题,《实施办法》对加强制度监督保障作出了专门规定,主要体现在“三个机制”:在健全责任落实和制度激励机制方面,进一步明确了市场监管总局和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在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中的责任,同时强化制度激励;在健全问题发现和核查处置机制方面,明确对违反《条例》规定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并确定了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职责,对举报处理时限提出明确要求;在健全督促整改和责任追究机制方面,明确对通过举报、抽查等方式发现的违反《条例》规定的政策措施,市场监管部门将督促有关起草单位进行整改,细化了责任追究的情形。
广东是全国第一经济大省,有1900多万户经营主体、830多万家企业,产业配套齐、消费空间广、市场机制活、开放水平高,转型升级、领先发展的态势明显,更应在市场准入、营造良好竞争生态等方面主动积极作为。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和《实施办法》,进一步深化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主动破除地方保护、市场分割和“内卷式”竞争,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打造大湾区统一大市场公平竞争先行区,加快融入和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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