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庆、二手车、宠物、网络购物……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辖区两级法院审结的维护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
“通过以案释法,引导消费者合法维权,警示经营者合规经营,助力营造良好的市场交易环境,持续激发消费活力。”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
案例一:
婚礼布置被二次使用
2022年10月,蔡甲、蔡乙因举办婚礼需要,与李某某订立婚庆服务合同,委托李某某提供婚礼主持人、录像摄影、舞蹈节目、婚车装束、婚礼场地布置等服务项目,费用共计3.9万余元。
同月,李某某依约为二人提供婚礼现场服务,但在婚礼结束后,没有拆除婚礼现场布置,即擅自同意第三方将婚礼现场稍作修改后给另一对新人举行婚礼使用,并将现场有关视频发到网络上。
蔡甲、蔡乙得知后拒绝支付婚庆服务费用,李某某以此为由拒绝交付婚礼影像资料。后李某某提起诉讼,要求蔡甲、蔡乙付还婚庆服务费3.9万余元。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未经蔡甲、蔡乙同意而擅自将婚礼布置方案作二次使用,致使同天同场的另一对新人基本沿用了该婚礼布置现场的主要设计元素和个性化审美表达细节。这无疑破坏了蔡甲、蔡乙对婚礼的美好回忆以及对婚礼布置所付出的智力劳动,违背了蔡甲、蔡乙对拥有独特专属婚礼的预期,构成违约。
根据李某某的违约情形和在履行合同中的实际费用支出,酌定李某某与蔡甲、蔡乙双方各承担婚礼布置现场费用的二分之一,同时将服务费再酌减5000元,作为李某某对蔡甲蔡乙二人的精神损害赔偿。
案例二:
二手车行出售“调表车”
2023年7月,徐某委托刘某出售其名下客车一辆,刘某遂将该车销售信息发布在朋友圈,彼时显示车辆行程里数为8.3万公里。
之后,刘某联系二手车行帮忙寻找买家,车行便按照刘某朋友圈发布的车况介绍,在网络平台发布车辆信息。张某了解后与该车行取得联系,经检测和试驾后,张某最终购买了该车辆。
车辆使用期间,张某通过品牌官方APP绑定案涉车辆信息,查询到案涉车辆在2023年5月送修里程数为21.2万公里。张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撤销车辆转让协议、赔偿购车款等。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最早发布了案涉车辆的转让信息,彼时已显示车辆的里程数为8万多公里,因此应认定二手车行没有实施调表行为。从张某与车行负责人的沟通情况来看,亦无法推定二手车行存在隐瞒车辆里程表不实的故意,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二手车行在交易过程中存在欺诈。
但是,机动车的里程数是车辆报废的参考标准,也是判断机动车损耗程度的重要因素,案涉车辆的实际里程数与显示的里程数相差巨大,足以影响购买意愿及车辆成交价格,二手车行未穷尽手段对车辆的来源是否合法、行驶里程、维修记录、交易记录、车辆存在问题等重要信息在出售前进行全面核查、检测,并将结果告知消费者,可以认定其构成根本违约。
综上,判决解除案涉二手车买卖合同,二手车行返还张某购车款16万元。
案例三:
“刷单”费用能否受法律保护?
2021年至2023年期间,郑某某为提高其网店销售排名、增加销量,多次委托王某刷单,王某遂联系“买手”在郑某某经营的网店下单并垫付订单费用。
期间,郑某某返回王某部分款项。2023年10月,郑某某在微信和王某确认,结欠王某9.2万余元。之后,郑某某先后付还王某共计3000元,余下款项未再归还,王某遂诉至法院。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本案中,王某、郑某某之间的行为,实际是欲以非法手段(刷单),故意制造网店销量虚增的假象,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双方的行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损害消费者权益。案涉款项性质系不法给付,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故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四:
“纯白”狮头鹅变“灰白”
刘某通过“拼多多”平台向某养殖场了解狮头鹅购买事宜。沟通期间,某养殖场称,“白色狮头鹅是纯种的”“本店只售正品纯种大种狮头……假一赔十”。
之后,刘某下单购买白色狮头鹅2只,每只1500元,灰色狮头鹅1只,每只700元。但刘某收到货后,发现白色狮头鹅背部多出灰色毛羽,并非纯白狮头鹅,遂要求某养殖场按照假一赔十的承诺进行赔付。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养殖场所作“假一赔十”的承诺主要针对其出售的狮头鹅为正品纯种大种狮头鹅。现并无证据证明刘某购买的案涉三只狮头鹅并非正品纯种大种狮头鹅,故刘某仅凭狮头鹅外观非“纯白”要求十倍赔偿,依据尚不充分。
但依据案件事实,刘某购买的三只狮头鹅中,两只不符合“纯白”的约定,某养殖场既构成违约,也构成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刘某有权获得商品价格的三倍赔偿,综上,判决某养殖场向刘某支付9000元。
案例五:
购买宠物未经检疫
2024年1月,张某某在某宠物店购买柴犬宠物狗一只,支付价款2200元和狗粮150元,合计2350元。张某某将柴犬带回家后,发现柴犬拉稀且无食欲,遂将其送至宠物医院就医。
经检查,医院诊断为:“急性肠胃炎?腹股沟疝”。经查,该柴犬系宠物店自养柴犬所生,未经过检疫。
张某某认为,该宠物店违反国家对在售动物必须完成检疫的规定,销售患有严重疾病的疝气犬只,构成欺诈,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在出售动物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禁止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动物。
本案中,宠物店隐瞒没有取得检疫合格证的真实情况,将未取得检疫合格证、禁止流入市场的宠物狗出售给张某某,应认定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宠物店赔偿宠物狗价款三倍,即6600元。
案例六:
健身房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林某某是汕头市某健身有限公司的会员。2024年3月,林某某在该健身公司经营的游泳馆内游泳,其在1.5米深的泳池中行走时,突然沉入水面发生溺水,溺水前后均没有求救或挣扎动作,现场救生员并未第一时间察觉。
同在游泳池的其他会员发现后大声呼救,并将其带到池边做心肺复苏,后林某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身亡。
病案材料记载,林某死亡原因为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症,死亡诊断为“缺氧缺血性脑病、呼吸心跳骤停、肺水肿、溺水”等19种原因,林某某的家属为此诉至法院,要求健身公司以及健身公司投保的保险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某发生溺水前在泳池中行走,胸部及以上均露于水面,后因未知原因没入水面发生溺水,不排除因自身身体状况导致晕厥入水的可能性。家属不同意鉴定机构对尸体进行解剖,将死亡结果完全归因于溺水,理据不足。
但健身公司在泳池开放时间段疏于管理,未能第一时间发现处于昏厥状态下无法自主进行呼吸的林某,且在发现后没有专业医务人员参与施救,未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影响了救援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未充分履行经营者的法定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综合上述情况,酌定健身公司对林某的死亡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南方+记者 杨立轩
通讯员 邱梓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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