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师傅网上接单后,前往客户家路上受伤,派单平台要担责吗?近日,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认定原告维修师傅叶某与被告某网络科技公司系合作关系,判决原告自行承担侵害后果,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据了解,2021年6月叶某在某网络科技公司经营的维修APP上注册为维保工程师,与该公司签订了《工程师合作协议》和《合作协议》,约定某网络科技公司为叶某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双方共同委托第三方代为收取客户支付的家庭维保服务费用,叶某同意按用户支付的家庭维保服务费用总额的35%-55%向某网络科技公司支付信息技术服务费。
2022年6月,叶某接到维修空调订单后,带着自行购买的工具,骑电动车前往维修,路上因下雨路滑摔倒受伤,被救护车送往医院治疗,产生医疗费用2.3万余元,后续治疗费用仍需1.5万元。
某网络科技公司为叶某购买了商业团体险,叶某获得保险赔付的医疗费用1.9万余元。
但叶某主张其与某网络科技公司构成劳务合同关系,其余损失应由某网络科技公司赔偿,故以健康权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某网络科技公司向其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叶某系因自身骑行电动车滑倒受伤,无证据证明某网络科技公司在此过程中存在过错或直接侵权行为。
叶某主张其与某网络科技公司存在劳务关系,故在前往工作途中受伤应由对方承担赔偿责任,其实质是要求某网络科技公司基于劳务合同关系承担无过错责任。但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明确约定,双方为合作关系,而非劳动或劳务关系。
从协议的实际履行看,虽然叶某系通过某网络科技公司运营的APP接单提供空调维修服务,但其工作时间、接单选择以及维修工具等均由其自行掌控,报酬并非来源于某网络科技公司的直接支付,而是按照约定自行从客户支付的服务费中提取其应得部分。
尽管叶某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可能接受一定的管理,但这种管理是基于合作平台的运营需要,且十分松散,并非劳动法意义上或劳务合同中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因此,叶某与某网络科技公司不属于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某网络科技公司对叶某因工作受伤不承担用人单位或用工单位责任。
故法院驳回叶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生效。
南方+记者 苏国锐
通讯员 陈佳婷 刘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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