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吴三川
AI生成图片算不算作品?人和AI的贡献如何科学区分?擅自使用别人的AI生成图会不会侵权?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一浪高过一浪,背后的版权归属之争也愈发凸显。
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作者限于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也就是说,不具有法律主体性质的AI,是无法拥有著作权的。完全由AI生成的内容,不能称为作品,这一点相信没什么异议。那如果使用者投入了自己的想法呢?对此,目前法律尚存模糊地带。毕竟,AI技术前进的脚步太快,一定程度的滞后在所难免。再者,从生成式AI迅速普及至今,也才两三年的光景,而立法工作牵一发而动全身,在一些重大而复杂的法理问题尚未研究透彻之前,有必要保持适度的审慎。
从这个角度看,司法判例的意义尤为重要——不仅是对个案的定分止争、合理解决,更关键的是,在缺乏足够明确的法律标准时,为类似案件提供参考和指引,有利于减少“同案不同判”,推动法治进步、社会发展。
日前审结的江苏首例AIGC著作权纠纷案,就是颇具司法智慧的样本。在该案中,林某多次输入提示词进行文生图创作,在迭代过程中利用图片处理软件进行数次手动修改,最终完成作品并发布,同时注册了作品的版权登记。法院认为,以上修改体现了其独特的选择与安排,两被告未经许可传播其作品,构成侵权。也就是说,即便是AI生成内容,如果构成独创性,同样受法律保护。
“用工具”和“怎么用”,是两个概念。诚然,相较于传统工具而言,AI呈现了许多新的特点,比如技术占比更高、学习能力强大、可根据反馈优化产品、生成内容具有随机性,等等,但AI没有主观意识,不能真正做到“无中生有”,人的智力和个性依然不可或缺。这意味着,AI的生成逻辑越清晰,就越有利于根据人机协作程度,以更加动态和弹性的视角,深入思考人的“独创性”。
当创作方式不再铁板一块,制度规则也需与时俱进。正如承办该案的法官所言,在“提示词—算法模型—生成结果”的价值链条中,用户从操作者成为法律意义上的“作者”,利于激发人们创作更多高质量、有创新性的作品。就AI生成图片著作权侵权案而言,从入选2023年中国法治实施十大事件的全国首例,到日前一审宣判的武汉首例,再到这次的江苏首例,都能捕捉到这样的立场和信号。
近期,常熟市人民法院审结了江苏首例AIGC(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纠纷案。
饶是如此,实践当中,许多问题依然很难直接给出结论。比如,“独创性”的边界在哪里?当AI生成图片如此普遍,未来还可能迎来指数级的扩增,相关产业方兴未艾,标准定得过高或过低,都会带来一系列问题,不利于市场秩序;再比如,若是涉及商业利用,在人类创作者、大模型开发者和“语料”提供者之间,如何合理分配权利、平衡各方利益?是否有必要单独创设AI辅助生成作品类型?对人工智能“分类分级监管”,要求我们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多方对话中达成共识,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
《世说新语》中有云:“我与我周旋久,宁作我。”从机器复制时代,到AI生成时代,不变的是人类思维火花的可贵。抛开法律细节不谈,大的方向是可以明确的:任何技术都掩盖不了创作的本质,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社会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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