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专栏 | 产品质量有争议?可以这样规避和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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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贸易中,不同国家地区在产品质量标准、产品认证程序、认证机构等方面存在差异,不同海外买家对产品的个性化要求也各式各样,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外贸企业开展国际贸易的难度和风险。

外贸企业应如何避免产生产品质量纠纷?遇到海外买家以产品质量问题为由拒付货款,又该如何应对呢?我们先来看一宗质量纠纷案件。

贸易中间商拒不付款

香港贸易商B长期以来与广东出口企业A保持着较好的合作关系,2023年,香港贸易商B以中间商的身份,代表韩国终端买家C向A企业采购了一批电子产品配件,双方约定付款方式为“终端买家收货并确认产品无质量问题后60天付款”。A企业按要求陆续出运了合计约25万美元的货物,在货物送抵终端买家C后,香港贸易商B表示终端买家C提出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并以此为由拒付货款,要求A企业尽快给出解决方案。

A企业在与香港贸易商B磋商后,明确仅部分批次产品因制造工艺问题,导致产品与韩国要求不适配,迫于终端买家C的压力,考虑到与香港贸易商B长期合作关系及维系后续合作,A企业便与香港贸易商B签订了一份承认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声明函》。《声明函》未列明涉及质量问题的具体产品清单及对应金额,仅含糊地以“出运货物”概括性表述产品范围。在签订《声明函》后,A企业将涉及质量争议的产品清单发给香港贸易商B核对,然而香港贸易商B却迟迟未给予回应。后续,香港贸易商B表示因韩国终端买家C无法使用该批次产品,要求A企业选择退运或在当地销毁,并拒绝支付全部货款。

A企业随后委托律师向香港贸易商B进行催收,然而香港贸易商B坚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拒绝支付货款,且表示A企业已书面承认质量问题。同时,香港贸易商B提供了双方签订的关于质量问题的《声明函》及往来沟通邮件作为佐证材料。律师经分析《声明函》及贸易双方往来沟通函件后认为,因A企业已书面承认质量问题,A企业难以对香港贸易商B确立清晰无争议的贸易债权。

启示建议

在上述案例中,A企业书面承认所供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但又未列明涉及质量问题的具体产品清单及对应金额,令其在后续货款追收过程中处于被动局面。为帮助广大出口企业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海外买家以质量问题为由恶意拒付或拖欠货款,中国信保为出口企业提供建议如下,供广大出口企业参考借鉴。

(一)谨慎设定结算方式,避免“入坑”

 在与海外买家洽谈订单时,出口企业往往容易忽视结算方式的重要性,通常为了迎合买家的需求,进而设定不合理的结算方式。如上述案例中,出口企业采用了“待终端买家确认产品无质量问题后付款”的结算方式,但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未就产品质量标准、质量异议期等作出明确约定,买家可随时以质量问题或者终端买家未确认产品无质量问题为由拒付货款,从而使出口企业陷入被动局面。为避免因结算方式上的漏洞影响出口企业有效主张应收账款债权,建议出口企业和海外买家书面约定结算方式时在常规支付方式(OA、DA、DP、LC)基础上,尽量设定有利于保护自身权益的结算方式条款,避免采用以买家终端客户确认货物无质量问题、买家确认货物无质量问题等作为付款前提条件的结算方式。

(二)完善合同条款,明确责任依据

为有效防范质量争议,避免买家以质量问题为由恶意拒付货款或反索赔,建议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产品质量标准、检测要求,并设置质量异议条款,包括质量异议期、反索赔限制、第三方检测机构及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并以书面形式得到买方的确认,以便在和买家发生争议时有据可依,最大限额保障自身权益。

(三)合同变更需谨慎,做到有理有据

出口企业在生产及质检环节注意保留书面证据,严格履行合同要求,遇买方变更或增加需求,比如要求更改产品参数、规格、外观及包装等,以及在产品验货、买方确认产品质量并安排出运等环节,建议均通过书面形式沟通,妥善留存书面材料,在面对质量纠纷时,出口企业方能据理力争,并提供相应的书面证据支持。

(四)详查问题,不轻信买方一面之词

遇到买方提出质量纠纷时,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出口企业应要求买方提供证明材料,如第三方检测报告等有效证据,详细了解事实,查明问题所在。切勿仅凭买方一面之词,便轻易书面确认并签订相关承认质量问题的协议。如经调查核实,确系出口企业产品质量问题的,建议出口企业积极与买方协商,明确责任范围,寻求最优和解方案,最大程度减少损失。

内容作者:中国信保广东分公司 欧阳小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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