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来自广东深圳的反外国制裁法律服务团队,成功代理一宗重大反外国制裁法诉讼案件,帮助被美国制裁的中国企业追回近亿元人民币的货款。该案成为我国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审结的全国第一案,并写入了今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自俄乌冲突爆发以来,中国大量实体企业被美国财政部下属的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下称“OFAC”)列入特别指定国民名单(下称“SDN名单”),造成中国企业资产被冻结、交易被禁止等一系列不利后果,严重损害了中国企业在国际经济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我国某海工企业(下称“甲公司”)与欧洲某石油服务企业(下称“乙公司”)签订合同,约定为其生产的“海上浮式生产储油船”建造水处理模块。该“海上浮式生产储油船”为世界最大吨位、最大储油量的新型海上浮式生产储油装置,也被称为“海上移动炼油厂”,建成后将用于国外某超深水石油开发项日。
甲公司完成水处理模块的建造后,依约运输至某地造船厂并安装到指定的储油船上。交付后不久,甲公司被指因涉嫌参与俄罗斯项目,OFAC将其列入SDN名单。乙公司随即以甲公司被制裁为由,通知甲公司称其根据美国制裁令,将停止支付剩余应付货款人民币近亿元,并拒绝与甲公司进行接洽。
据悉,该储油船不久将启航离开中国境内,一旦该储油船离境,甲公司的债权将难以实现。尤为不利的是,合同中约定双方的争议解决方式为某境外仲裁机构仲裁,并且准据法为外国法律,中国法院对本案争议行使管辖权恐存在法律障碍。
广东盛唐律所在接受甲公司委托之后迅速响应,盛唐管理合伙人雷正卿、合伙人丁龙、合伙人杨凡、李嘉胤实习律师和张高珲实习律师组成反外国制裁法律服务团队,对案件的交易背景、基本事实和法律法规进行深入剖析和研讨,针对美国政府对外国企业制裁的相关规定、欧盟对于美国单方制裁的阻断办法进行详细研究,还与中国商务部等有关部门进行多次沟通。
反制裁团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以及《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等法律法规,快速确定了创新性和突破性的争议解决策略,运用反外国制裁法侵权诉讼“法律工具箱”,有效激活了人民法院反制裁司法救济功能,促使乙公司放弃境外仲裁条款约束接受南京海事法院管辖,并促使OFAC签发了付款许可,在立案后仅用39天就促成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甲公司的债权得以完全实现。
在当前国际形势下,单边制裁的频繁使用,导致制裁与反制裁之间的法律冲突愈发尖锐。在反制裁诉讼尚无过多实务经验可供借鉴的背景下,该案的成功代理具有里程碑意义,表明了中国法律工作者在国际舞台上保护中国企业合法权益的决心与实力。
南方+记者 曾子航
通讯员 深圳律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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