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现实生活中存在这样的现象
一个人既没有配偶、子女
也没有兄弟姐妹
父母也已经离世
也就是说他并没有法定继承人
那这样的人一旦去世
其遗产由谁继承
一起来看今日案例

上海独居老人葛老伯离世后,留下了上百万元的财产和一套房产,由于葛老伯的妻子、女儿、父母,以及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兄弟姐妹均先于他离世,葛老伯没有法定继承人,也没有立遗嘱。他的堂弟,也就是他父亲的兄弟的儿子,要求分得葛老伯的全部财产,因为他认为在葛老伯生前,他对老人尽到了较多的抚养义务。法院又会如何判决呢?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独居老人葛老伯没有法定继承人、没有遗嘱,也没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上海市徐汇区民政局作为葛老伯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被法院指定为遗产管理人。
然而,就在老人去世后不久,葛老伯的堂弟将徐汇区民政局告上法庭,因为他认为在葛老伯生前对老人尽到了较多的抚养义务,要求分得葛老伯的全部遗产。
结合相关事实,法院最后酌情判定葛老伯的堂弟分得葛老伯所有存款和保险金共130万元,葛老伯的房产判决收归国家所有。
后来,葛老伯名下另一笔300万元存款被发现,他的堂弟夫妇另行起诉再次要求分得这部分遗产,根据前案判决的原则,他之前所获得的130万元的遗产已经和他照顾葛老先生的时间、强度、频率相当,最后诉讼请求未得到法院支持。
这300万元遗产目前由徐汇区民政局管理,经法定程序后,将依法收归国有。

葛老伯的堂弟夫妇不是法定继承人,为何能分得一定数额的遗产?
扶养较多的人可分适当遗产。上述案件中虽然葛老伯的堂弟夫妇不是法定继承人,但都能分得一定数额的遗产,主要是依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法官介绍,扶养人分得被继承人的遗产,需要考虑扶养人对被继承人扶养的具体情况,比如扶养时间的长短、扶养方式,以及扶养人与被继承人的亲情关系等。对被继承人扶养时间长、付出多者应该多分给遗产。
房产判决收归国家所有,这样判决的依据是什么呢?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根据权利和义务对等原则,在旁系亲属扶养人获得对等遗产继承份额后,法院判决把房子收归国家所有,依据的也就是这一条。
收归国家所有的房产交给了当地民政部门来管理,这是为什么呢?
法律规定是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收归国家,用于公益事业,我国由民政部门来管理公益事业,房屋收归由民政局管理。

有人提出,对于这样没有法定继承人的孤寡独身人士,去世后的遗产能不能尽可能由他们的旁系亲属继承,不收归国有,法官也予以了解答。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法官杜春龙表示,可以理解公众的心情,但是事实上这个问题涉及法律的一个基本原则,也就是权利和义务相对等的原则。目前法律规定的赡养扶养的义务与遗产的继承权利是相对的,只有你尽到了赡养扶养的义务才有权利继承。法律规定赡养扶养的主体也是仅限于有血缘关系,或者说是有婚姻关系的主体之间,如果说随意扩大被继承的范围,可能会导致权利与义务不对等的情况出现。

法官提示:避免身后财产纠纷
最好立遗嘱

近些年独居老人离世后涉遗产纠纷的案件时有发生。法官提醒,最好立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避免后续财产分配产生纠纷或者不符合本人的真实意愿。那么要如何立遗嘱,确保遗嘱合法有效,避免纷争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法官介绍,出现独居老人离世后遗产在无法定继承人的情况下收归国有,或者由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员主张继承,主要是因为当事人生前没有立遗嘱。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法官 张弢介绍:建议生前最好能立份遗嘱,以避免身后发生各类的争议,遗嘱的形式包括很多,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公证遗嘱等,最好的方式还是去公证处去办理公证遗嘱。

遗嘱的内容不仅是处分当事人去世后的遗产,比如房产、存款、股票、股权等,另外也涉及对当事人生前的监护、抚养安排等事项。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法官杜春龙表示:在立遗嘱的时候也可以同时附上相关的条件,比如要求接受遗产的人要履行相应的扶养义务,如果说接受遗产的人没有尽到相应的扶养义务,则可以撤销他继承遗产的资格。
公证人员提醒,当事人立遗嘱的话要适当趁早,因为如果精神状态不好、意识不清醒的话,遗嘱的效力就会有问题。另外如果当事人生前立有多份遗嘱,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上海市徐汇区公证处公证员袁迪嘉介绍:因为遗嘱有可能会改变法定继承的顺序,是要慎重考虑的。还要注意,遗嘱要符合自己的本意,如果有胁迫,即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那这样的遗嘱是无效的。
文章来源:广东普法综合整理,主要内容源自央视新闻、上海市司法局
对此,你怎么看?
订阅后可查看全文(剩余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