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不是盖了你们公司的章吗?
怎么就不作数?
现在工程做不了,我要求退款和赔偿!”
“张某已经离职了,
我们公司并没有和你签过正式合同,
你们要求退款和赔偿应该找张某才对。”
在交易多元且简便的今天,不少消费者都是直接与公司销售员进行沟通、交易、结算、转账等等,但交易的对象,究竟是销售员还是其背后的商家?在无法确定交易对象时,应当如何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近日,高要法院审结了一起
装饰装修纠纷案件,
消费者在签订已加盖装修公司公章的
销售合同单后,
直接与已经离职的销售员
进行沟通和转账,
当面临装修工程无法完成时,
应当由谁承担责任?
案情回顾

张某是A装修公司的销售业务员。原告黄某通过微信与张某沟通定制衣柜等装饰装修事宜,双方签订了加盖A公司公章的《全屋定制销售合同单》后,黄某向张某微信转账定金12000元。之后,张某从A公司离职,A公司也出具了离职通知函。
随后,张某告知黄某销售单已经挂在了B公司,由他跟单私下处理,并告知黄某可以给予其优惠,但需支付八成货款。黄某后续又向张某转账了21000元,共计转账给张某33000元,并再次告知黄某目前的定制价格是挂单在B公司才能拿到的渠道价,所以现在以B公司名义收取定金,黄某对交易主体并未提出异议。
几个月后,张某未能依约交付定制衣柜给黄某,经多次催促未果,黄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上述销售合同,张某和A公司退还货款并支付双倍定金。A公司答辩称,对于张某与黄某之间的交易一无所知,从未参与过这次交易的协商、沟通和履行,黄某从未向公司支付过任何款项,公司与黄某不存在装饰装修合同关系,黄某应当向张某追偿。张某答辩称,承认虽然当时还在A公司工作,但其与黄某沟通是以个人身份进行衔接的。
法院审理
高要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黄某签订案涉合同单时虽然尚未从A公司离职,但其离职后已在微信上向黄某释明其已收取的定制款项是以B公司名义收取的,黄某并未对此提出异议,应视为黄某已知悉并确认与其签订合同单的相对方已非被告A公司。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张某以个人账户先后收取黄某定金、定制货款合计33000元,应认定与黄某订立两份合同单的相对方为张某,案涉两份销售合同单均合法有效。根据民法典关于“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的规定,张某支付的12000定金中,只有6600元产生定金效力。因此,法院最终判决解除原告黄某与被告张某签订的两份合同单,张某应双倍返还定金13200元和退还余下定制货款给黄某,并驳回黄某对A公司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各方服判息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在市场交易过程中,消费者往往选择与销售业务员进行直接沟通,在享受便利性的同时,也应当注意和明确提供服务的商家主体,在正式签订合同时应要求商家加盖公章,尽量直接转账到商家的公账户中,并要求商家出具收据予以确认,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遇到商家违约,应做好相关证据的保存工作,避免因证据缺失而承担对己不利的法律后果。同时,公司也要加强对销售业务员的授权管理,在员工离职后应当及时检查、收回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并及时将人员变动情况对外公示,降低交易风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第五百八十六条第二款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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