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向第三者赠予财产?为“配偶有权要回”叫好

南方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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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吴三川

2月1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正式施行,对民法典实施以来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进一步予以规范。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表态,“婚内私赠第三者的财产配偶有权要回”,相关话题冲上热搜,引发广泛讨论。

民法典中明确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姻关系,是财产共有的法律基础。未经双方协商一致、私自赠予“第三者”,不仅违反了婚姻的忠实义务,违背了公序良俗,也侵犯了无过错方的正当权益,造成物质和经济上的双重伤害,于情于理,都不可能得到法律支持。在过往司法实践中,这样的赠与行为也通常被判为无效。此番最高法的发声,重申了对公平正义的守护,释放出鲜明立场。

坚决保护无过错一方的权益,也有赖于裁判规则的灵活调整。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在夫妻关系内部,无过错的一方可以在不离婚的情况下要求分割这笔财产;如果因此导致离婚的,在分割时,可以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少分或不分。有律师表示,此前的实践中,一方婚内将财产私赠他人的,如双方已经离婚,一方起诉要求“他人”返还财产的,一般直接判决返还给配偶一半,现在则需要全部返还,再参照过错原则进行分割。这也就意味着,“不忠”的一方可能完全分不到,这相当于一种惩罚,体现了对无过错方的救济,对“第三者”不当得利的否定。此外,根据此前民法典中新增的兜底条款,如果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或者其他严重过错的,还要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这一变化彰显了司法的关怀和进步。

婚姻是家庭的纽带,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官方数据显示,近3年来,全国法院审结一审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每年大约200万件,占全部一审民事案件的12%左右。其中,离婚纠纷案件每年大约150万件,在所有家事案件中占比近80%。在这种背景下,从禁止以彩礼为名索取财物,到回应“在房产证上加名”能否分到房产,再到明确离婚时的经济补偿原则,相关司法解释上的精细化,意义不仅在于统一裁判尺度、凝聚适用共识,也是在舆论层面营造明确预期,守护人们对婚姻的信仰,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婚恋观,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算清“财产账”,也是撑起“保护伞”。一个肉眼可见的趋势是,随着社会发展和价值观的变化,婚姻关系中的物权备受关注。去年4月,话题“查询配偶财产权”在舆论场中迅速发酵,或许正是这种心态的映射。司法解释细化了上位法条款,增加了司法实践的可操性,但现实的婚姻有着非常复杂的情况,一些疑难问题的解决并非一蹴而就。比如,如何科学认定“过错”的范畴、怎样适度降低过错方的举证责任等等,有待不断探讨,考验各方智慧。

编辑 卓佩仪
校对 胡柔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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