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瓶车被汽车撞,交警霸气喊话5遍“你全责”!女子不服:凭什么?

广东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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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

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事故中

很多人认为

非机动车一方

作为所谓“弱势群体”

要给予照顾

实际上

要针对交通事故的具体形态

进行研判

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近日,在上海发生了一起

非机动车与机动车碰擦事故

交警在现场调查后认定

非机动车主全责

2月17日的早高峰

在上海某路口

左转信号灯亮起时

一辆非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碰擦事故

双方对责任认定存在异议

交警很快抵达现场调解定责

虽然交警向非机动车主

普及了交通法规

但对方仍然觉得

机动车行驶也有过错

↓↓↓

非机动车司机:绕的时候他没刹住呀,我在他前面呀我不是在他后面。

交警:照你意思,只要你在他前面,后面撞上来就是后面责任?

非机动车司机:红绿灯下肯定要慢,我要是骑到他前面,他肯定要刹住啊,他没刹住碰到我的呀。

交警:他在左侧第一根车道,你在右侧第一根车道,你们中间还夹着一根机动车道情况下,大家(左转)是碰不到。碰到只有一个情况,要么他往你这边挤,要么你往他这边来,就看谁侵占对方车道。你为什么非机动车开到机动车道上呢?

【交警灵魂发问】

↓↓↓

“大家都在正常行驶

你为什么不能确保自己安全?

把命交到他的手上呢?

你非机动车为什么开到机动车道上呢?

你来回答我这个问题”

那么到底是谁的责任?

【交警霸气定责】

“全责!你全责!你全责!

你全责!你全责!

我现在很明确地告诉你全责!

跟你讲了5遍,你全责!”

最终

非机动车车主表示

愿意接受全责的认定

后续将承担相关物损赔偿

一直以来,在非机动车与机动车的事故中,大家普遍存在一个刻板印象:认为机动车反正有购买保险,多少要承担一点责任和赔偿。而这也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非机动车骑车人交通违法行为高发,继而引发事故。

上海警方曾多次强调,针对每起交通事故的具体形态都会进行仔细分析,不会把责任都转嫁到机动车司机身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文章来源:广东普法综合整理,主要内容源自东方网、新闻坊、上观新闻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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