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
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事故中
很多人认为
非机动车一方
作为所谓“弱势群体”
要给予照顾
实际上
要针对交通事故的具体形态
进行研判
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近日,在上海发生了一起
非机动车与机动车碰擦事故
交警在现场调查后认定
非机动车主全责
2月17日的早高峰
在上海某路口
左转信号灯亮起时
一辆非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碰擦事故
双方对责任认定存在异议
交警很快抵达现场调解定责
虽然交警向非机动车主
普及了交通法规
但对方仍然觉得
机动车行驶也有过错
↓↓↓
非机动车司机:绕的时候他没刹住呀,我在他前面呀我不是在他后面。
答
问
交警:照你意思,只要你在他前面,后面撞上来就是后面责任?
非机动车司机:红绿灯下肯定要慢,我要是骑到他前面,他肯定要刹住啊,他没刹住碰到我的呀。
答
问
交警:他在左侧第一根车道,你在右侧第一根车道,你们中间还夹着一根机动车道情况下,大家(左转)是碰不到。碰到只有一个情况,要么他往你这边挤,要么你往他这边来,就看谁侵占对方车道。你为什么非机动车开到机动车道上呢?
【交警灵魂发问】
↓↓↓
“大家都在正常行驶
你为什么不能确保自己安全?
把命交到他的手上呢?
你非机动车为什么开到机动车道上呢?
你来回答我这个问题”
那么到底是谁的责任?
【交警霸气定责】
“全责!你全责!你全责!
你全责!你全责!
我现在很明确地告诉你全责!
跟你讲了5遍,你全责!”
最终
非机动车车主表示
愿意接受全责的认定
后续将承担相关物损赔偿
一直以来,在非机动车与机动车的事故中,大家普遍存在一个刻板印象:认为机动车反正有购买保险,多少要承担一点责任和赔偿。而这也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非机动车骑车人交通违法行为高发,继而引发事故。
上海警方曾多次强调,针对每起交通事故的具体形态都会进行仔细分析,不会把责任都转嫁到机动车司机身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文章来源:广东普法综合整理,主要内容源自东方网、新闻坊、上观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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