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进一步扩大“港资港法”、“港资港仲裁”适用范围,内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院)及司法部日前联合发布,提出多项措施,包括:
(1)在深圳、珠海登记设立的港资企业,不论投资占比成份均可选择香港法律为合同适用的法律
(2)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设立的港资企业,除可约定内地为仲裁地外,也可约定香港为仲裁地解决商事纠纷
新措施已于2月14日生效
上述措施落实去年10月有关CEPA《修订协议二》内容,能为大湾区投资者及企业提供更多、更宽阔的法律服务选择,亦能更好建立共商、共建、共享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最高院及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充分发挥仲裁职能作用服务粤港澳大湾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意见》)对加快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国际一流仲裁机构建设,建立大湾区统一仲裁规则和在线争议解决平台,以至对大湾区内地九市仲裁机构拓展服务领域,完善仲裁与诉讼对接机制和司法支持监督机制,建立涉外仲裁人才联合培养培训工作机制等提出意见。
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会继续积极主动与大湾区城市联动合作,推动湾区一体化发展,并会充分发挥香港有关外法律人才建设能力,协助国家提供更多涉外人才培训。
有关最高院及司法部发布内容详情,请浏览:
《最高法院关于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登记设立的香港、澳门投资企业协议选择港澳法律为合约适用法律或协议约定港澳为仲裁地效力问题的批复》
https://mp.weixin.qq.com/s/bUlNQASBkVsiHJ6V3TOzXQ
《充分发挥仲裁职能作用服务粤港澳大湾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https://www.moj.gov.cn/pub/sfbgw/gwxw/xwyw/202502/t20250213_514222.html
另外,3月1日起,香港恒常推行“为来港参与仲裁程序的人士提供入境便利计划”,来港参与仲裁免工签!
为满足需求日增的香港仲裁服务,3月1日起,一直获仲裁界支持的“为来港参与仲裁程序的人士提供便利先导计划”将会优化及恒常化,合资格人士毋须再申请工作签证,以访客身份便能来港参与仲裁程序。
扩大适用人士范围
涵盖所有实体仲裁
计划又(1)扩大合资格人士至5个类别,除现有的仲裁员、专家证人和事实证人、代表仲裁程序任何一方的律师,及仲裁程序各方,新增人士例如仲裁庭秘书、仲裁庭指定专家;以及(2)涵盖所有在香港实体举行的仲裁,包括选择以香港法律或其他地方法律为仲裁程序法都适用。
在计划下,短期来港参与仲裁程序,并持有由指定仲裁及争议解决机构或场地提供者发出的“证明书”的合资格人士,可以访客身份来港参与仲裁程序,毋须取得工作签证。计划随后会改名为“为来港参与仲裁程序的人士提供入境便利计划”,成为常设的入境便利措施。
仍须申请旅游等签证
入境期限与访客身份相同
为免生疑问,日后使用者仍须申请所需旅游签证或进入许可才可来港(如适用),参与仲裁的合资格人士在港逗留的期限与访客身份相同。合资格人士须在接受入境事务处或有关当局检查时出示“证明书”,律政司将向上述仲裁及争议解决机构发出计划指引说明。
香港作为亚太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近年更名列全球首选仲裁地之一。许多国家的国民毋须取得旅游签证或进入许可便可来港,而香港位于亚洲中心地带,乃国际航空枢纽,往来不同地区十分便利。香港汇聚顶尖专业服务人才,对于仲裁员人选并没有任何法律限制,仲裁当事人可不受国籍和专业资格的限制聘请律师或顾问。
香港是内地以外首个亦是唯一一个普通法司法管辖区。在作为仲裁地时,由指定仲裁机构管理的仲裁当事人可以向内地法院申请保全措施。在香港作出的仲裁裁决普遍获本地法院承认,亦可在超过170个《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缔约国强制执行,而裁决债权人可同时向内地和香港法院申请执行裁决。
计划将与香港作为理想仲裁地点的众多独特优势,发挥协同作用。
更多详情,请浏览:
https://sc.isd.gov.hk/Tuni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2502/12/P2025021200225.htm?fontSize=1
综合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最高法院、司法部、香港特区政府新闻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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