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由于其较高的性价比
成为不少消费者的选择
但在交易过程中
因信息不对称引发的纠纷并不少见
什么时候“退一赔三”的主张会得到支持呢?
一起来看本期案例~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21日,艾某(买方)与徐某(卖方)签订《机动车交易合同》,约定艾某向徐某购买本田CRV二手车一辆,购车款为65000元。合同亦载明徐某保证该车符合国家《二手车流通管理法》及广州市二手车上市交易的有关规定和政策法规,此车无任何经济纠纷、盗抢及交通纠纷等内容。
同日,艾某向徐某支付订金10000元并于同年4月5日付清余款55000元。车辆交付后,艾某委托案外人某汽车技术公司对车辆进行检测,委托检测施工单载明车辆当前表显里程136109KM。艾某向徐某确认车辆是否调过里程表,徐某予以否认。
2022年9月2日,涉案车辆发生事故,被送到4S店维修。4S店告知艾某,该车辆的里程表调过,实际里程至少在二十几万公里之上,与其进店里程表显示的148535KM差距巨大。艾某认为徐某在二手车里程数上存在故意欺骗,遂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机动车交易合同》,徐某退还购车款65000元并按购车款三倍赔偿损失195000元等。
庭审中,艾某提交了其与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及一份某鉴定评估公司出具的鉴定评估报告等。
法院认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艾某与徐某签订的《机动车交易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应恪守履行。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徐某在出售涉案车辆时是否存在欺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认定欺诈行为的前提是当事人主观上存在故意的过错。本案中,首先,艾某购入涉案车辆时,有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车辆进行检测,艾某在验车及提车过程中,理应对车辆的基本情况知悉,无证据证明艾某对车辆选定、验收和提车的行为系违背了其真实意思表示。
其次,从双方签订的合同看,合同未对公里数有作明确约定,徐某也没有作出未调表的承诺,艾某主张涉案车辆表显公里数与实际不符的依据是汽车保养维修履历截图及根据车辆4S店维保记录作出的评估报告,但该汽车保养维修履历截图无原始载体核实,亦无法确认出处;且双方均知悉涉案车辆为二手车,艾某提车时已委托专业机构验车,如确实存在内饰与与表显里程不符情形,理应验车时可知悉,但艾某当时并未对车况提出异议。
最后,因二手车在使用后配置及状态均可能发生较大变化,交易通常以现状为准,涉案车辆未有证据证实是徐某调整公里数以及徐某存在欺诈的故意,故涉案车辆由艾某使用接近两年后方提起本案诉讼主张撤销合同,依据不足。由此,本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徐某在交付涉案车辆时明知涉案车辆公里数显示的数据与实际公里数不符而故意向艾某隐瞒该事实,即不足以认定徐某存在欺诈的故意,现艾某主张撤销合同并要求徐某赔偿购车损失等诉讼请求因缺乏事实依据,法院均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白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艾某的诉讼请求。
判后,艾某不服提出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件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1款规定了三倍惩罚性赔偿,其适用的关键在于经营者是否欺诈的认定。在车辆交易中,审判实践多涉及新车交易欺诈,而基于二手车的特性,二手车交易欺诈的认定较新车有较大差别。二手车交易欺诈认定的原则是把握好经营者隐瞒的信息是否属于可能影响车辆安全性能、主要功能、基本用途或者对车辆价值产生较大影响,进而影响消费者选择权的重大瑕疵,并根据个案具体情况综合判断是否构成欺诈行为。
法官在此提醒,作为经营者,应秉承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对二手车辆真实情况或重大瑕疵进行隐瞒,亦不得作夸大宣传,否则,轻者需依据合同约定承担维修责任,重者则构成欺诈,除返还购车款外,还需要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向消费者支付车款的三倍赔偿金。
作为消费者,购买二手车应当提高警惕,在选择交易对象时应注意甄别资质、充分核实车辆的车况、来源、标识及相关证照,核实有无维修记录、违章记录等重要信息。在购买车辆时,应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对车辆状况(如非事故车、非泡水车、非盗抢车等)、车辆里程数、违约责任等重要内容要在合同上载明。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图片:网络
供稿:太和法庭 欧阳莉
编辑:冯珉珊
总第<1858>期,2025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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