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员取得残疾人证后
依法享受优惠政策和福利待遇
可以免费参观
公园、动物园、美术馆
体育馆、博物馆等场所
对盲人和重度肢体、智力、精神残疾人
允许一名陪护人员
免费参观上述场所
近日,温江法院审理了一起侵权责任案,判决某博物馆分公司退还门票并支付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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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患精神、听力残疾,残疾等级二级,周某某患肢体残疾,残疾等级二级。二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与随行陪护人员邱某、吴某某一道前往成都市某博物馆,要求免费进入博物馆参观,但工作人员要求其陪护人员购买门票后方可进入。


四人与工作人员协商未果后购买两张门票进入博物馆参观。后夏某等四人向区法院起诉要求博物馆退还门票并承担交通费、误工费。


温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国家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残疾人员取得残疾人证后, 依法享受优惠政策和福利待遇。某博物馆作为对公众开放的博物馆,属于《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第31条规定的对残疾人免费的范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允许夏、周二人免费进入博物馆参观游览,二人均为二级残疾人,属于该规定中的重度残疾人。随行的两名陪护人员依法亦应当免费进入。但某博物馆拒绝两名陪护人员免费进入参观游览,侵犯了残疾人和其随行陪护人员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退还门票款,对四人因本次诉讼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针对四人主张误工费12800元,虽提交了营业执照,但并未提交营业收入等证据,不能证明其工资收入,也不能证明其因此次纠纷致其工资减少,综合考虑并参考2021年度四川省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年平均收入,判决某博物馆:
1.退还门票120元(每张60元);
2.按照四人职业情况,参考2021年度省服务业年均收入,支付必要的误工、交通损失1115.43元。
宣判后,某博物馆上诉,成都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费进入对公众开放的公园、动物园、植物园、纪念馆、美术馆、展览馆、博物馆、体育场(馆)、文化活动中心、体育活动中心、文物古迹遗址、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参观游览。 对盲人和重度肢体、智力、精神残疾人,允许一名陪护人员免费进入上述场所。
第五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重度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残疾人。
来源:温江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梁冯梅
校对:蔡景恩
审核:李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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