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读中山|无名沙洲“消失”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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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深人静,一艘抓斗船悄悄驶入洪奇沥水道出海口附近水域,缓缓停靠在一座无名沙洲旁。随着抓斗船的机械臂启动挖掘作业,水面慢慢覆盖泥沙,一部分沙洲渐渐“消失”……

一场秘密的“施工作业”,引起中山市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办案组的注意。经过调查,中山市人民检察院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追究案涉公司的侵权责任。

2024年6月,广州海事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两被告公司(某建材公司、某土石方工程公司)共同承担侵权责任,连带赔偿人民币185万元。该案也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后广东省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首案”。

无名沙洲,缘何“隐身”

发现上述线索后,中山市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工作人员敏锐地意识到,这种半夜开展的“施工作业”,很可能存在破坏水道砂石资源、损害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

中山市人民检察院迅速成立办案组并启动调查。经过初步调查,某建材公司委托某土石方工程公司以“清理水道淤泥”为名,使用抓斗船对案发区域的无名沙洲实施挖掘。土石方工程公司组织工作人员,将抓斗船挖出的水道淤泥及砂石装载至一开底运砂船上,运走后秘密卸入附近水道。

案涉的无名沙洲。

在案发现场,办案组干警使用无人机进行实地勘察,调取遥感卫星历史图片,并先后前往公安、海洋综合执法、纪检监察等部门了解情况。

调查发现,案涉无名沙洲处于洪奇沥水道潮汐带,长有茂密的植被,存在历史已较为久远。案发前,其原本的形状是由水流自然冲积形成的橄榄形,至检察机关介入调查时,洲体部分已被挖断,仅剩洲头、洲尾露出水面,洲体边缘有明显不规则的人为挖掘痕迹,洲体面积大幅减少。

办案组认为,根据调查情况可以初步认定案涉公司的挖掘行为对水道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可以通过办理相关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向案涉公司追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挖掘砂石,是否损害生态

随着调查的深入,在挖掘行为是否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问题上,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产生了意见分歧。

相关行政机关认为,案涉公司只是将沙洲的砂石从水道中的一处挖起,倾倒至附近河道,不存在有毒有害情形,也没有污染性,不会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该无名沙洲未被纳入岛屿名录,随着水位涨落,时而在水下,时而露出水面,河道中的砂石资源也没有因挖掘行为而减少,资源也未受到破坏,因此没必要进行行政处罚。

但中山市人民检察院办案组认为,位于入海河口的沙洲,具有其独特的生态价值。该沙洲位于咸淡水交界处、潮汐带,为动植物栖息繁衍提供了良好的自然环境,是水道湿地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案涉公司在未经过主管行政机关审批、未对施工过程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情况下,擅自在该水域实施所谓“清淤疏浚”施工,损害了沙洲的自然属性和生态功能,对周边动物、植被生存环境等造成不良影响,存在现实的生态损害。

为了解决这一办案分歧,确定是否存在生态受损情形及损害数额,中山市人民检察院办案组委托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开展生态损害鉴定。

利用AIS航行轨迹,办案组确定案公司实施了挖砂的违法行为以及实施时间。利用无人声呐船,办案人员又测算出沙洲砂石的缺失量,确定了挖砂量。根据挖砂量,同时结合沙洲附近水鸟、鱼类生存繁衍情况,以及洲体附近植物品类及数量,鉴定机构出具了关于破坏沙洲造成的生态损害情况的鉴定意见。

办案人员使用无人声呐船测算沙洲砂石缺失量。

至此,调查遇到的瓶颈全部突破,中山市人民检察院向广东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追究案涉公司的侵权责任。

公益诉讼筑起生态“防护墙”

2024年6月,广州海事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两被告公司(某建材公司、某土石方工程公司)共同承担侵权责任,连带赔偿人民币185万元。

“这类案件政治性强、敏感度高,案件复杂,但数量不多、难以发现,具有提起难、审理难、鉴定难、追责难、易受地方保护主义影响等特点。”中山市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介绍,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具有“双专门、一不能”的特殊要求,即只能由专门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提起,且只能由专门法院立案审理,社会民间组织不能作为原告提起。

这宗案件的成功办理,依靠信息共享机制破解了公益诉讼“提起难”问题,试行“三审合一”破解了“审理难”,借力专业力量破解了“鉴定难”,依法起诉“跨区划”案件破解了“追责难”,检察机关与海事法院协同发力,发挥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优势,共同守护了海洋环境安全。

推动延伸治理,携手司法协作

除了追究相关人员的民事责任外,中山市人民检察院办案组还通过立案办理相关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联合中山市有关职能部门对重点沙洲保护情况开展实地调查,撰写关于中山市沙洲保护情况的调查报告,报上级检察机关和中山市委、市政府,推动全市沙洲保护工作,加强沙洲管理保护的日常监管,通过联合执法,严厉打击破坏沙洲的违法行为。相关镇街也进一步落实属地主体责任,做好沙洲保护,助力打造粤港澳大湾区高品质生态。

日前,中山市人民检察院与广州海事法院联合签署了《关于加强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协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以强化司法协作、探索机制创新、共促能力提升为目标,两家单位建立了积极有效的对口联系、共同培训、联合普法等机制,并将开展联合创新,共同探索建立工作指导、司法证据标准、生态修复等机制,共同加强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方面的协作。

采写:南方+记者 何伟楠 通讯员 刘丽燕 麦嘉宜

中山市人民检察院供图

编辑 卢子衡 钟政经
校对 黄买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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