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远洋捕捞”式执法,广东省两会亮明态度

南方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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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丁建庭

“加大对异地趋利性执法司法、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问题的监督力度,向最高检报送相关线索30条。”

“结合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加强对涉企刑事‘挂案’、异地趋利性执法司法等突出问题的监督。”

针对备受关注的“远洋捕捞”式违规执法问题,广东省两会亮明坚决遏制的态度,特别是广东省检察院工作报告两次点名,还有许多代表委员提出针对性的意见建议,给广大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更多的安全感。

(一)

“远洋捕捞”本指在大洋区进行捕捞作业,如今却成了违规异地趋利性执法的代名词,主要指违法违规异地抓捕民营企业家,查封、冻结甚至划转外地企业和个人财产的行为。

此类行为不仅严重侵害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侵蚀民营企业发展信心,也是对法治的破坏、对营商环境的污染。

早在2021年,公安部就发布了《公安机关禁止逐利执法“七项规定”》,其中明确规定,“严格履行异地办案协作手续,落实归口接收、审查要求,健全案件管辖、定性处理等争议解决机制,禁止违规违法争抢有罚没收益的案件管辖权”。

尽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但一些地区和部门为了一己私利,滥用强制手段,违规异地办案、逐利执法,有些地方甚至已经严重到需要当地公安机关出面堵截保护的程度,令人不寒而栗。

(二)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任何企业违法违规都要接受法律的制裁,但必须依法依规、公平公正。

而“远洋捕捞”式执法,执法已经沦为逐利的手段,目的已经无关公平正义,对象也多为民营企业。

很大程度上说,越是发达地区的民营企业,越是容易遭遇“远洋捕捞”式执法。

广东是民营经济大省,截至2024年底,全省登记在册民营经济主体总量达1837.87万户,占经营主体总量的96.48%。近年来,一些企业遭遇“远洋捕捞”式执法,引发广泛关注。

不同于一般性行政性乱罚款,“远洋捕捞”式执法多采取抓人、罚款、扣押、冻结财产等措施,不仅使民营企业家的财产权益、人身权益受到伤害,还可能使民营企业因资金链断裂导致“办理一起案件、垮掉一家企业、失业一批员工”,严重打击企业发展信心。

(三)

“远洋捕捞”式执法与全面依法治国背道而驰,与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背道而驰,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背道而驰,必须坚决遏制,以法惩治不法。

去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开展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

随后,国务院召开会议强调,强化执法监督,关注罚没收入异常增长、大量异地执法、大额顶格处罚等情况,审查核实相关执法行为,有问题的要及时纠正。

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强调,要坚决克服地方保护主义,严防趋利性执法司法,促进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

全国检察长会议强调,积极参与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持续依法监督纠正违法“查扣冻”企业财产、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等突出问题。

这一系列部署和行动,释放出坚决遏制“远洋捕捞”式执法、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鲜明信号。

(四)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

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让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增强信心、轻装上阵、大胆发展,必须在制度和法律上予以保障,在政策和舆论上鼓励支持。

让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免遭“远洋捕捞”,是最基本的要求。

既然“远洋捕捞”是趋利而来,那最有力的手段就是斩断利益驱动。比如,完善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制度,严格规范罚没收入使用;强化执法监督,对“远洋捕捞”严厉追责,触犯刑律的,依法严肃处理。

这需要包括公检法在内的各部门参与整治,也需要包括新闻媒体在内的各方面参与监督,确保各地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敢、不能、不想开展异地趋利性执法。

强信心重在行动,稳经济关键是稳企业。

广东向“远洋捕捞”式执法坚决说“不”,是以法治护航民营经济发展的体现,也是广东良好营商环境的体现。

编辑 刘婷婷
校对 马海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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