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检验检疫的生猪流入市场,会威胁群众的食品健康安全。1月14日,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太保镇执法队、太保派出所和禾洞镇执法队在莲塘村委会截获一起运输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32头。经查,当事人李某、罗某未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未佩戴禽畜标识运输生猪,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相关规定,太保镇执法队联合连山农业农村局于当天对涉案生猪实施无害化填埋处理。
涉案生猪从湖南永州江华发出,途经太保时被查获。当事人未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以及未佩戴畜禽标识运输生猪(商品猪)的行为,已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三条“屠宰、经营、运输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相应处罚。
该案是一起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的典型案例。太保镇执法队人员表示,生猪运输承运人应主动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凭运输车辆备案证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畜禽标识等承运生猪,不得违规运输生猪。对经营、运输生猪应当依法检疫,严厉打击生猪违规贩运,加强监管,对保障本地区生猪产业安全,有效防控非洲猪瘟传播具有重要意义。
食品安全事关民生。太保镇今后将以高压态势打击违规调运生猪行为,对查获无检疫合格证明、耳标等标识且来源不明,不具备补检条件的生猪及生猪产品一律予以收缴销毁;联合县农业农村局一起开展打击生猪私屠滥宰违法行为“百日行动”,同时严厉查处经营、运输、屠宰未经检疫生猪的违法行为,织牢织密动物疫病防控网。
南方+记者 黄津
通讯员 欧阳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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