层层分包,连带责任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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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苦工作,应得报酬却被推来推去,各方以工程系分包为由拒不支付,工人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判决包工头向工人支付相应劳务报酬,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和个人均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基本案情

某建设公司系某地块项目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其在中标后将该工程的劳务作业部分分包给某劳务公司。之后,某劳务公司又将其中的砌体劳务部分分包给了胡某,胡某除了直接安排工人工作,也将部分劳务分包给刘某,由刘某担任组长再另外安排工人工作。杨某系进城务工人员,跟随刘某至案涉工地进行劳务作业,经刘某结算,确认杨某应得劳务报酬为4万余元。

因各方以工程分包、工程款已结算完毕等理由拒不支付杨某被拖欠的劳务报酬,杨某诉至法院,要求某建设公司、某劳务公司、胡某、刘某支付其劳务报酬4万余元。

另查,胡某、刘某均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

裁判结果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刘某向杨某支付劳务报酬4万余元,胡某、某建设公司、某劳务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某建设公司、某劳务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刘某聘请杨某至工地从事劳务作业,刘某对杨某被拖欠的劳务报酬负有直接清偿责任。

某劳务公司将部分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胡某,属于违法分包。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虽然某劳务公司主张其与胡某已经结算完毕,但仍不能免除其支付责任,仍应当对杨某被拖欠的劳务报酬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胡某承包后又分包部分作业给了不具有资质的自然人刘某,构成违法分包。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胡某同样应对杨某被拖欠的劳务报酬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某建设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案涉劳务作业分包给某劳务公司符合法律规定,但而后某劳务公司违法分包给胡某,胡某又违法分包给刘某。现刘某聘请的工人杨某被拖欠劳务报酬4万余元,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某建设公司应当先行清偿,清偿后可依法进行追偿。综上,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工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工人工资。本案工程经层层分包,存在多个用工主体,各用工主体应依法对杨某被拖欠的劳务报酬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官提醒,工程发包方应积极承担主体责任,规范分包行为,履行监管义务,确保工人工资及时足额得到支付,有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共促社会和谐稳定。

【来源:广州中院  南沙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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