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3日,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广东省人民政府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工作办公室印发《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将自建房应急管理纳入合作区应急管理体系,进一步确保居民自建房的安全,避免因设计、施工或日常维护问题导致结构安全隐患。
据了解,合作区通过建立健全自建房突发应急处置联动机制,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发现隐患房屋时,及时采取预防措施和应急措施。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三管三必须”“谁主管谁负责”和“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落实行业监管范围内居民自建房的安全监管责任,共同做好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工作。
具体来看,城市规划和建设局负责推进辖区内自建房结构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商事服务局负责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中相关行政执法工作,以及经营用途自建房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等工作。省横琴办社会事务局负责督促居民委员会及居民小组落实属地责任,指导居民委员会及居民小组建立居民自建房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民生事务局负责对用于教育、医疗、文化、体育及社会保障服务机构等领域的居民自建房安全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此外,横琴公安局负责监督居民自建房用作旅馆、娱乐等公众活动场所危及公共安全隐患的整治和开展执法工作。横琴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指导居民委员会开展居民自建房的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和应急救援的工作。居民委员会应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居民自建房建设和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建立健全自建房屋安全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发现违法建设和其他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立即报商事服务局。
《若干规定》明确自建房的房屋所有人,或其法定委托管理使用者,或实际使用人是自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主体,应确保房屋进行日常安全检查、维护和修缮等,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涉及装饰装修活动应依法合规和及时报备,涉及房屋结构安全和消防设施的部分,禁止随意拆改或违规操作增设电梯等。尤其是,用于经营的居民自建房,从事人员密集型经营活动的应取得与经营业态要求相符合的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防止对房屋安全产生负面影响。
《若干规定》明确了居民自建房应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范围、程序和费用分担规则。进一步规定对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若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不配合,可由邻居、物业或政府部门申请。对于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需按要求处理,D级房屋还需立即停止使用并疏散人员,避免发生事故。
此外,自建房屋安全鉴定信息将归集到城乡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信息归集平台。居民自建房若经鉴定为D级危险房且有垮塌危险的,立即启动应急处置联动机制,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危险房屋的居民自建房未解危前不得施工或继续经营使用,提出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对有关行业、领域的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必要时应当予以处理。
南方+记者 黄天儒 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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