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后频发短信“轰炸”,构成侵犯隐私权!【小案件·大道理】

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订阅

恋爱分手后

前男友频发短信“轰炸”

影响私人生活安宁

这些“分手暴力”行为

可能构成侵犯隐私权

近日,新会法院审结一起因分手后短信“轰炸”引发的隐私权纠纷案件,经法官充分释法教育后,双方达成调解:男方小利(化名)当庭向女方小园(化名)赔礼道歉,并出具书面道歉信,保证不再打扰小园生活。

基本案情

小利和小园结识后,发展为恋爱关系。交往一段时间后,小园认为双方性格不合,遂向小利提出分手。小利不同意分手,还多次通过短信“轰炸”方式纠缠小园。后小园不堪其扰,将小利联系方式“拉黑”处理。后小利换号码后持续不断对小园发送信息,信息中甚至出现辱骂、恐吓内容。小园报警后处理后,小利行为仍没有收敛。后小园向新会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利停止骚扰、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失。

网络图

法院经审理认为

小利因未能与小园保持恋人关系,在小园明确不愿接收、回复信息的情况下,在长达半年的时间内通过短信平台持续、不定时对小园进行短信“轰炸”,发送短信的时间、频率、内容已超出了正常人际交往可容忍的限度,小利的行为已严重侵扰小园的私人生活安宁。

网络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一千零三十三条的规定,小利已侵害小园的隐私权。经承办法官释法教育,小利深刻认识自己的错误。综合双方调解意愿,新会法院遂作出上述处理。

法官提醒您

保护隐私权旨在保护私人生活安宁不受侵犯的状态。恋爱、婚姻关系结束后,无论是口出恶言,还是以挽回情感为由疯狂发送的“甜言蜜语”,只要是逾越正常限度,扰乱私人生活安宁,即构成侵害他人隐私权。

网络图

影响恶劣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报警,或向法院起诉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及时防范“分手暴力”。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免责声明:本文由南方+客户端“南方号”入驻单位发布,不代表“南方+”的观点和立场。
+1
您已点过

订阅后可查看全文(剩余80%)

更多精彩内容请进入频道查看

还没看够?打开南方+看看吧
立即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