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简介】
2024年5月28日,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坑分局收到举报线索,有举报人称在东莞市东坑镇某百货店购买了6瓶五粮液白酒,认为属于假酒,要求市场监管分局查处。
市场监管部门立案调查后,依法对涉案百货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委托“五粮液”权利人对举报人提供的五粮液白酒进行辨认,辨认结果为5瓶五粮液白酒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五粮液”专用权商品,另外1瓶因已使用无法辨认。经查,该百货店采购的案涉“五粮液”一箱合计6瓶,均已销售给举报人,采购价格是一箱4800元,每瓶800元;销售价格是一箱5800元,每瓶966.66元,案涉货值4833.30元,违法所得833.30元。另查,案涉五粮液白酒是他人送货上门,百货店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无法核实供货者的主体信息,市场监管部门对百货店在采购食品时未履行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
【调查与处理】
调查认定的事实为案涉百货店是酒类销售的零售主体,销售有5瓶侵犯注册商标“五粮液”专用权的白酒,以每瓶966.66元的价格全部售出,侵权商品货值为4833.30元,违法所得833.30元。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案涉百货店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33.30元,对百货店销售侵权注册商标五粮液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处以14000元罚款。
【法律分析】
一、对案涉百货店违法行为的法律分析
案涉百货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三)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四)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五)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不存在主观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六)违法行为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七)其他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案涉百货店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销售的侵权商品数量较少,符合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违法行为较轻微。
二、对当事人处罚决定的法律分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并作出罚没款合计壹万肆仟捌佰叁拾叁元叁角(¥14833.30元)。
【典型意义】
市场监管部门切实发挥职能,快速办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对于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主要表现为:一是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商标注册后,商标权人享有对其商标的独占使用权,他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市场监管通过办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打击商标侵权行为,有效维护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二是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商标侵权往往伴随着不正当竞争行为,如假冒他人商标、销售侵权商品等。市场监管通过办理此类案件,有助于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三是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商标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打击商标侵权,有助于鼓励企业加大创新投入,促进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和保护。同时,通过打击商标侵权,也有助于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让消费者购买到放心、安全的商品。
(文章来源于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坑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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