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新雅街通报三宗城镇燃气领域行政执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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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以来,花都区新雅街深刻汲取近年来全国各地城镇燃气事故教训,针对燃气领域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全年燃气领域立案13宗,罚款17900元,严厉打击了相关企业和个人违法行为,有效防范和遏制城镇燃气事故发生 ,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为进一步增强燃气企业和用户守法意识,新雅街梳理三宗2024年城镇燃气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以案释法。警醒相关企业和用户引以为戒,增强守法意识,共同维护用气安全。

案例一:对燃气经营企业未进行安全生产检查以及建立检查台账的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17日,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综合行政执法队在燃气检查期间,发现新雅街东镜村岑东路x号之x燃气便民服务部存在部分台账资料缺失不全的情况。经核实,该情况属于未进行安全生产检查以及建立检查台账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显示,燃气经营企业未进行安全生产检查以及建立检查台账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 1 万元罚款。

【处理结果】

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对当事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0元罚款。

案例二:对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9日,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综合行政执法队到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X路X号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店铺内存放了7个15公斤气瓶,其中重瓶6个,空瓶1个。当事人拒不配合检查整改。

【违反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处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理结果】

现场收缴气瓶并联系派出所到场,派出所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拘留。对当事人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违法行为处人民币800元的罚款。

案例三:对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

2024年2月8日,新雅街综合行政执法队员在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团结安置区XX路X巷X号进行燃气检查,发现当事人存放了10个气瓶,其中5公斤空瓶1个和15公斤重瓶6个,15公斤空瓶3个,执法队现场责令当事人改正;2月10日,执法队再次到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仍存放了4个气瓶。该行为属于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违反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处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理结果】

对当事人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违法行为没收当事人燃气空瓶20余并处人民币300元的罚款。

【燃气安全识多D】

相关主管部门指出,“黑气”是指无《燃气经营许可备案登记证》的单位和个人出售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黑气”的特点是:重量不足,气质低劣,使用报废或超期未检的钢瓶,以“低价”吸引不明真相的市民购买。

“黑气”的危害:

一是钢瓶安全无法保证;

二是气源质量无法保证;

三是“黑网点”设置多在居民区隐蔽区,无安全设施和安全距离,私自用大瓶倒小瓶,很容易导致燃气泄漏造成爆燃事故,一旦发生事故,周边居民的安全无法保证;

四是“黑气”经营者兜售或赠送的减压阀、连接管等配件大多为不合格产品,使用后安全无法保证;

五是“黑气”经营者大多为非专业人士,无法提供专业的安全检查服务,缺乏售后安全保障能力。

【普法时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三条: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撰文:钟冠婷 通讯员 王欣

编辑 程钰琳
校对 吴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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