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消火栓
是为消防员在救援过程中
提供灭火用水的重要消防设施
无论是消防车的快速取水
还是直接连接水带、水枪进行灭火
消火栓都扮演着不可替代的角色
关系着公共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然而
却有人将它视为
可以随意取用的“公共水龙头”
为了贪图方便
擅自启用消火栓取水
相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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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15日,福建省永安市石墨烯产业园区内有一工地擅自使用消防栓,执法人员立即叫停该违法行为并对该当事人处以补缴三倍水费的处罚。

-2-
2022年7月,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巡查至元觉街道和平岙时,发现路上的一个公共消防栓被打开了,旁边停放着一辆洒水车,从公共消防栓中取水,执法人员立即责令当事人米某停止取水,并予以立案调查。

阿消想说
擅自开启消火栓取水
不仅浪费水资源
更有可能损坏消火栓
影响紧急情况下的正常启用
给灭火救援工作埋下安全隐患
同时,这也是一种违法行为!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消防用水是“生命之水”
绝非“生活用水”
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安全
请勿损坏、挪用或者
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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