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0日,南方+潮州频道获悉,潮安区人民法院近日依法审结一宗抢劫罪案。该案中,合谋盗窃作案者陈某文、杜某锦在偷拐他人爱犬时被发现,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致一人轻微伤。潮安法院依法判处陈某文、杜某锦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
2024年5月10日中午,事先合谋盗窃作案的陈某文、杜某锦携带铁钳、编织袋等工具,共同驾乘摩托车窜至辖区内一村落,进入黄某、刘某夫妻的养殖场内,通过用钢丝绳套住狗的脖子及用编织袋套住狗的方式,共同盗走2只五黑金钱尾土狗、4只五黑松狮土狗,价值合计21500元。
作案后,陈某文、杜某锦准备驾乘摩托车将上述土狗带离养殖场时,被黄某、刘某赶到现场进行拦截。为抗拒抓捕,陈某文持菜刀威胁、拿竹竿殴打黄某,杜某锦持铁钳砸打黄某,用脚踢踹刘某,致黄某、刘某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黄某的身体损伤程度评为轻微伤;刘某的身体损伤程度评为未达轻微伤。
潮安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文、杜某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盗窃他人财物,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均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均应予惩处。鉴于陈某文、杜某锦犯罪未遂,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对其二人分别予以减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俗话说:“偷鸡不成蚀把米。”他人饲养的动物属于私人财物,不能肆意据为己有。若偷盗他人财物且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手段,其行为则会由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最终让自己付出沉重的法律代价。
撰文:董志豪
通讯员 黄雪玉 张蝶
订阅后可查看全文(剩余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