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将于12月30日实施,从化区市场监管局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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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自2024年11月1日起,不符合GB 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及第1号修改单要求的电动自行车、装配充电器不符合GB 42296-2022《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及第1号修改单的电动自行车、装配锂离子蓄电池不符合GB 43854-2024《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的电动自行车不得生产、销售、进口。

备受关注的《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24年12月30日起施行,《规定》共8章55条,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维修、登记、通行、停放、充电等管理作了全面规定,对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及电动自行车经营者、外卖时配送等企业的义务和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对纠治电动自行车改装、超速、违章、火灾等乱象作了刚性规定。 

其中,《规定》第十条明确了以下六种非法改装、加装的情形:

1.破解防篡改设计,改装电动机、控制器、蓄电池。

2.拆除或者改动限速装置,使最高设计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

3.更换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动机、蓄电池、控制器。

4.加装蓄电池,加装伞具、车篷、车厢等改变电动自行车外形结构影响通行安全的装置。

5.加装或者改装高强度照明装置、反光装置、高分贝喇叭、音响等影响通行安全的设备。

6.其他更改最高设计车速等原车出厂设置技术参数和影响通行安全的非法改装、加装行为。

针对以上非法加改装行为,《规定》明确:

经营者非法改装、加装、拼装电动自行车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于非法改装、加装、拼装电动自行车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再次非法改装、加装、拼装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个人非法改装、加装、拼装电动自行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对于编发、传播非法改装、加装、拼装电动自行车信息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

为他人非法改装、加装、拼装电动自行车,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4年以来,我区综合施策,开展现场检查、联合检查、约谈培训、监督抽检等工作,不断推进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经营,对于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形成震慑,涉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共立案33宗。

从化区市场监管局吁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以及销售企业依法合规经营,生产、销售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及强制性认证要求的电动自行车及配件,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消费者选择证照齐全、市场信誉度较高、经营状态稳定的商家进行消费,选购符合要求的电动自行车以及配件,不非法改装、加装,不自行拼装电动自行车。

文字:陈宝怡

编辑:文婷

初审:刘芳

审核:王瑞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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