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中院首开认可香港民商事判决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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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8日,记者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佛山中院”)获悉,该院于近日作出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裁定,认可并执行了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的一项生效民事判决。该裁定于12月16日正式生效,标志着广东省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施行后,首例适用《安排》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民商事判决的案件。

该案件涉及内地当事人与香港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佛山中院在审查后认为,案涉判决符合《安排》规定的条件,不违反内地法律的基本原则或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裁定认可和执行该民事判决。这一裁定不仅体现了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司法领域的进一步合作,而且对完善粤港澳大湾区的司法规则衔接具有深远影响。

《安排》自2024年1月施行以来,取代了之前的相关安排,覆盖了两地民商事领域90%以上的生效判决,极大地拓宽了两地互相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范围。佛山中院此次准确理解和适用《安排》,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并认可执行香港法院判决的全部判项,有效推动了两地民商事司法协助的完善,减少了当事人因重复诉讼而产生的负担。

此次裁定是粤港澳大湾区规则衔接、机制对接的重要实践,展现了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司法合作方面的积极进展,为两地法律服务的互联互通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采写:南方+记者  唐梦

通讯员 冷瑞雪 任小青

编辑 黄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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