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州西岸镇查获近1500斤非法运输生猪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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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生猪私屠滥宰打击力度、规范生鲜猪肉销售行为,形成“屠宰—运输—销售”的全链条监管合力,维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近日,连州市西岸镇人民政府联合连州市农业农村局及连州市公安局西岸派出所在346省道西岸镇三水村委会路段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违法嫌疑人指认其运输的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产品。

违法嫌疑人指认其运输的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产品。

行动中,执法人员发现有4台车上装载有大量生猪产品(共计近1500斤),但4位驾驶员均表示为从相邻的湖南省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码市镇往连州市方向运输,且无法出示有效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A)、非洲猪瘟病毒检测报告等相关证明。

鉴于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之规定,涉嫌构成“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依法采取措施避免上述未经检疫的生猪产品流入市场,并对上述4人涉嫌违法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法律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

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

(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

(二)疫区内易感染的;

(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

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相关活动;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从事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等相关活动。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注:根据《连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乡镇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

(http://www.lianzhou.gov.cn/xxgk/fggw/zfwj/szfwj/content/post_1346276.html),对“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的违法行为,连州市各镇(乡)人民政府自2021年3月10日起可以在本行政辖区内以自己名义行使下放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

南方+记者 段灿

通讯员 梁剑峰 陈志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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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叶镇祖
校对 王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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